《云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草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云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草案).docx(18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云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野生植物,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利用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濒危、稀有植物及具有重要生态、经济、科学、文化价值的植物。野生植物的具体物种按照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名录执行。本条例所规定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植物的整体、部分及衍生物。第三条【基本原则】野生植物保护遵循保
2、护优先、积极发展、合理利用、保护受益、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保护,依法将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野生植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本条例规定的野生植物生长环境,是指野生植物野外种群存续繁衍的重要区域。第五条【社会公众权利和义务】禁止违法采集、交易和利用野生植物,禁止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彳丑可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举报。第六条【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物种分工按照国家和省重
3、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名录执行。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科技、海关、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第七条【公众参与】社会公众应当增强野生植物保护意识,自觉抵制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鼓励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植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植物保护公益事业。第八条【自然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野生植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依法公开野生植物保护和管理信息。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
4、督。鼓励和支持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组织开展野生植物保护知识教育活动。每年三月为全省野生植物保护宣传月。第九条【激励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组织或个人开展野生植物拯救保护、培育利用和科学研究。在野生植物保护、培育利用、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野生植物保护第十条【调查与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档案。对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野生植物天然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二)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状况
5、;(三)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主要威胁因素;(四)野生植物采集利用、人工培育情况等其他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第十一条【分级保护】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应当由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野生植物调查结果,经科学论证评估后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应当每十年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论证评估情况进行调整,也可以根据野生植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第十二条【就地保护】根据野生植物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对关系野生植物野外种群存续繁衍的重要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入自然保护地。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
6、彳到可组织和个人需进入自然保护地开展野生植物相关科学研究和调查、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根据相关规定取得批准,并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第十三条【就地保护之保护小区】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可因地制宜设立保护小区(点),设置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保护、改善和恢复野生植物生长环境。保护小区(点)范围和界线的划定,应当考虑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兼顾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保护小区(点)的设立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与区域土地权利人协商后确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并报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鼓励社会组
7、织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参与保护小区的建设、经营和管理。禁止破坏保护小区(点)的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禁止在保护小区(点)内进行毁坏野生植物的挖砂、取土、采石和开坑等生产活动。第十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州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保护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产生的整体影响,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野生植物及生长环境,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移植、迁地保护或补植补种等必要措施减轻对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不利影响。建设项目可能对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
8、境产生影响的,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注意义务】有关组织和个人在开展森林经营和农业生产活动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第十六条【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恢复】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发现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生长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和恢复措施。第十七条【迁地保护】对无法就地保护或原生境无法修复的野生植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迁地保护,规划建设野生植物种质资源库、植物园或繁育基地等迁地保护体系,必要时可组织开展回归原生境等工作。第三章野生植物管理
9、第十八条【采集禁止和限制】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严格限制采集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予以批准。对经济价值较高、数量较多的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实行限额管理。由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和利用情况,提出年度采集限额,经州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为采集许可的依据。第十九条【采集许可申请程序】申请采集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包括采集目的、
10、权属、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法、用途等说明材料。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医药卫生、教育科普等需要采集的,还须提交科研或者交流项目立项文件或者相关背景资料。用于人工培育的,还须提交培育基地项目立项文件或者背景情况说明、培育基地规模和技术力量说明。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采集的,还须提交工程立项文件、工程实施相关背景资料及采集后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当优先考虑移植,并包含移植后的保护措施等内容。因自然灾害造成安全隐患需要采集的,还须提交情况说明及采集作业办法和采集后的处置方案。第二十条【不予许可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采集许可证:(一)申请人有条件以非采集的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二)采集申
11、请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或采集申请的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不当的;(三)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现状不宜采集的;(四代艮据法律法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作出评价的。第二十一条【采集行为要求】采集野生植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采集许可限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采集过程不得损害采集地野生植物的种群繁衍,禁止超采和采用灭绝性方法采集。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第二十二条【出售、收购许可】出售、收购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向省级人民政府野生
12、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出售或收购许可。以经营为目的收购限额采集的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购许可。禁止出售、收购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医药卫生、教育科普等需要,以及人工培育、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许可采集的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禁止出售、收购无合法来源的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第二十三条【利用原则】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野生植物的人工扩繁和开发利用。利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培育的野生植物为主。第二十四条【种苗培育】从事野生植物种子或其他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场地、技术和设施设备,并依照中华人
13、民共和国种子法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五条【人工培育监管】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云南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物种开展以经营为目的的人工培育,应当使用人工扩繁的种源,并向培育场所所在地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采集、出售、收购、进出口通过前款规定方式所得的植物,不办理采集、出售、收购许可。第二十六条【证明材料要求】加工、运输、携带、寄递、展览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持有采集、出售或收购、人工培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或收购、人工培育、进出口等有关许可证件
14、、专用标识或有关证明文件。第二十七条【交易利用平台和场所规制】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及利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提供宣传、展示、交易等服务。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经营利用和人工培育野生植物的活动和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以上部门在依照本条例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野生植物;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
15、第二十九条【野生植物涉外事项规制】外国人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集或者收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野生植物,或者与境外组织、个人合作开展研究利用本省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资源的,应当依法取得批准,并同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非法采集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集许可或者未按照采集许可要求采集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采集工具;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许可的,可以并处吊销采集许可证件。第三十一条【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
16、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由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破坏、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破坏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野生植物保护小区(点)破坏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的,由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破坏、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出售、收购野生植物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收购明知是非法来源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野
17、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出售、收购的野生植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野生植物保护相关证明和文件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或收购、人工培育、进出口等有关许可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证明文件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为违法出售、购买及利用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提供宣传、展示、交易服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及利用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提供展示、交
18、易、消费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涉外事项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采集和收购的野生植物及相关工具,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野生植物监管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19、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附件2云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完善云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制度,强化珍稀濒危野生植物保护,适应我省野生植物保护形势变化和新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省林草局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编制了云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现将草案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制定草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制定的必要性与紧迫性。野生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赖以生存的
20、物质基础,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战略资源。云南是全国乃至世界野生植物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植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居全国首位,已知高等植物19333种,占中国的50.1%,有全球近1/3花卉的野生种和近缘种,是全球花卉观赏植物主要起源和分布中心,是世界茶科植物的起源中心、多样性中心,也是全球重要的粮食、药用、木本、油料和花卉等经济作物起源中心。云南动植物资源得天独厚但生物生态安全维护压力同样巨大,物种多样性和脆弱性并存,高山峡谷和多变气候既是一大批古老、特有物种最后的家园,也使部分物种分布狭窄,新物种一发现即濒危,按IUCN的标准进行评估,云南受威胁高等植物数量占全国的52.7%,拯救保护
21、任务量大且迫在眉睫,亟须制定出台地方性法律法规。(二)制定的依据与可行性国家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也为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二、立法目的和原则草案明确规定了云南野生植物保护的立法目的,即保护野生植物,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该目的,草案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原则妥善处理野生植物保护与利
22、用的关系,是要从源头上加强生态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避免生态破坏。保护优先是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内在要求,对野生植物保护优先,是顺应、尊重和保护自然理念的体现,也是绿色发展的基本前提。(二)积极发展原则和合理利用原则积极发展原则是指在对野生植物确立保护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也要本着绿色发展的理念,重视野生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野生植物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我省虽然野生植物资源丰富,但产业发展水平不高,初级利用较为普遍,科技研发投入不足,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低,大资源、小产业矛盾比较突出。通过草案的制定,为野生植物产业发展提供立法支持,促使其高效率化、高科技化。与此同时,作为保护优先原则的补充,合理利
23、用原则指在确定积极发展原则的原则下,利用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规制,通过各项制度设计为野生植物的利用设定边界,引导其合理利用,确保保护目标的实现。(三)保护受益原则和损害担责原则保护受益是指任何有利于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均应视为保护,行为人应受到鼓励。损害担责原则是指任何导致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受到损害的行为,均应视为损害,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草案将保护受益、损害担责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旨在通过激励与惩罚对与野生植物相关的行为和活动进行双向引导与约束,促使野生植物保护目标得到更好地达成。三、基本内容与主要制度(一)基本内容草案共五章,三十八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24、基本原则、野生植物及其生境保护、政府和社会公众的野生植物保护权利义务、管理职责、自然教育等。第二章为野生植物保护,主要规定了野生植物的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分级保护、名录保护、就地保护、迁地保护、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第三章为野生植物管理,主要规定了对野生植物的采集、出售、收购等行为的禁止和限制,采集证的申请程序,人工培育野生植物的原则和管理措施,对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人工培育等环节的场所和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涉外组织和人员的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考察、科研等活动的规制等内容。第四章为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措施,相关违法主体应当承担的行政和刑事责任等内容。第五章为附则,
25、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二)主要制度草案的主要制度包括:分级保护制度、就地/迁地保护制度、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和监测制度、野生植物资源档案制度、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出售和收购许可制度等。1.分级保护制度根据国家条例的规定,草案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针对不同级别的保护植物,根据其珍贵、濒危、稀有程度和保护价值,分别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监管规定。2名录保护制度结合国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经验,根据国家条例的规定,草案规定了名录保护制度,要求对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制作名录,并针对名录列明的野生植物开展相应的保护和监管措施。同时,对名录的制定和调整程序也作出了明
26、确规定,确保名录的准确性和时效性。3 .就地/迁地保护制度国家依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结的规定,实施基础性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法,其中包括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制度。草案规定对野生植物的天然分布区域,应开展就地保护,通过设定、划入自然保护地或设立保护小区(点)的方法来禁止或限制人为因素对野生植物及其生境的破坏,从而实现野生植物及其种群健康繁衍的生态目标。迁地保护作为就地保护的有益补充,对于不具备就地保护条件的野生植物,可通过异地移栽、保留种源等方法开展迁地保护。草案要求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建立植物园、基因库等方法开展迁地保护。4 .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制度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制度是指有组织地对野生植物的分布状
27、况、种群数量及其动态变化、野生植物及其生境保护状况、野生植物及其生境受威胁因素及程度等内容开展调查。草案规定野生植物的调查应当定期开展,应当加强和重视技术力量在调查活动中的使用。5 .野生植物资源档案制度野生植物资源档案制度是指根据重点野生植物调查的结果,编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及其生境状况的本底资料。野生植物资源档案的建立使得各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了本区域野生植物的生长状况,为开展各项执法监督提供了基本依据,也为掌握和了解野生植物资源未来的变化提供参照。6 .野生植物资源监测制度野生植物资源监测制度是指通过各种手段的监视和监测,了解野生植物群落的现状和变化,对野生植物进行动态监
28、测,以便及时掌握野生植物及其生境是否受到威胁。草案规定应当建立科学的监测制度和高水平的监测能力,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开展监测活动,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动态监测网络。7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规划过程中、进行建设活动之前,应当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根据国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草案规定了设区以上的市在规划环评中应当将野生植物分布区域纳入规划环评,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8 .国家二级和
29、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制度国家条例规定,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禁止采集,特殊原因需要采集的应当获得相应行政许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应当获得行政许可。草案根据国家条例的规定,要求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应当获得行政许可,并对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对许可的类型进行了细化:一般许可、限额许可和不予许可,并在此基础上分类规定了许可的依据、许可的申请程序等内容。9 .野生植物保护生物安全制度基于国家生物安全的要求,根据国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对在本省境内开展的涉外的野生植物采集、出售、野外考察行为与活动,以及与本省野生植物相关的国际科研合作等事项作出禁止或限制性规定。10 .野生植物人工培育管理制度明确鼓励并支持对合法野生植物开展人工培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的相关规定,从事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需要获得行政许可。对于人工培育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种源必须来源于人工培育的子代种源。此项规定是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交易的禁止和限制进行了补充,以防止由于对人工培育的鼓励态度而导致的非法采集、出售和收购等行为。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1340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