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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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自治区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内政发(2010)78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发(2023)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设立,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除民办学前教育外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
2、“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规范透明、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第四条盟市、旗县财政部门要结合自身财力,增加对本地区民办教育投入。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内容:(一)民办高校生均定额补助。在校学生规模和当年招生数均达到批准设立规模,完成自治区下达当年度招生计划的60%以上、民办高校年度检查合格以上等次、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无违规办学行为,同时达到上述要求的,依据高等教育在校生人数,以不高于自治区直属高校生均拨款定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办学条件改善等。(二)民办高校项目建设补助。对民办高校信息化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其他教辅
3、类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助。(三)民办教育奖补资金。奖补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民办中小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新建改扩建功能室和专用教室、开展师资培训等。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性的津贴补贴和福利费、投资理财、偿还贷款(利息)、捐赠赞助等。第三章资金管理职责第七条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教育厅共同管理。第八条财政厅负责根据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情况,确定专项资金规模,编制年度预算;会同教育厅开展民办学校建设项目评选;对教育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并及时拨付和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会监督和绩效评价。第九条教育厅负责提供资金测算基础数据,并对审核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
4、确性、及时性负责;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建立民办学校项目库;指导和推动民办教育项目的实施,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会同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第十条盟市财政、教育部门负责明确本级和旗县财政、教育部门在基础数据审核报送、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资金预算管理,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第四章资金申报第十二条自治区本级民办高校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可行性研究后,编制本学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3年滚动规划,并于项目执行前一年10月30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盟市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
5、照预算隶属关系及时组织学校和旗县教育、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可行性研究后,编制本盟市专项资金支持项目3年滚动规划,并于项目执行前一年10月30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第十三条根据项目规划,自治区本级民办高校、盟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向自治区财政厅和教育厅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申报的项目须是列入3年滚动规划的项目。第十四条自治区本级民办高校、盟市财政和教育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一)本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包括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民办高等学校还须上报本年自治区下达的秋季招生
6、计划、实际招生人数和实际在校人数基本情况;(二)下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三)本年度盟市、旗县级财政安排民办教育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自治区本级民办高校不填报);(四)填报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第五章资金分配和管理第十五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加项目法相结合进行分配。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教育厅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重点工作任务确定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专项资金的比例。第十六条民办教育奖补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和绩效因素,其中:基础因素主要考虑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数、民办学校在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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