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混合销售的会计处理及税费计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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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园林绿化工程混合销售的会计处理及税费计算园林绿化工程业务概述园林绿化工程主要包含:园林土石方平衡整理,园林土建施工,园林装饰施工,木作,钢构,小型景观建筑,大小乔木栽植,灌木栽植,花卉栽植,以及绿化养护工程。园林绿化,大致包括:(一)定点划线,按照绿化规划图的株行距划线;(二)挖坑,根据园林绿化工程中苗木规格确定坑的宽度与深度;(三)换土,在建筑垃圾地段或土石山坡植树,挖出砖灰石块后,应从别处取熟化土填坑;(四)掘苗,挖掘苗木时要尽量保护根条,多带须根,常绿树要带土球缠草绳,做到根部土球不松不散,土球直径不小于冠径的1413,依树形而定,因柱形叮小,圆锥形应大;(五)运苗,落叶乔、灌木起苗后,
2、应剪去部分枝条,以便运输;常绿树木要尽量保护枝叶,以保持树形美观;(六)栽植,行列式植树要求整齐一致,丛状式栽植或弧形栽植、对称栽植等要符合设计要求;(七)灌水,栽后立即整修树盘或留好树池,当天灌水,灌足灌透,以保证成活率达95%以上;(八)立柱,大树移栽后,为防止灌水后树体倾斜,及时用三根支柱撑牢;(九)修剪,园林绿化工程中花灌木栽植后应疏剪,绿篱栽植后,要拉线修剪,做到整齐、美观。修剪后及时清理现场;(十)检查验收,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结束前由技术人员检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后,交付绿化单位管理。根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设部CJJ/T82-2012)的定义,园林绿化包括绿化工程和园林附
3、属工程。1.绿化工程的节点包括:栽植基础,栽植穴、槽的挖掘,植物材料,苗木运输和假植,苗木修剪,树木栽植,大树移植,草坪及草本地被栽植,花卉栽植,水湿生植物栽植,竹类栽植,设施空间绿化,坡面绿化,重盐碱、重黏土土壤改良,施工期的植物养护。2、园林附属工程的节点包括:园路、广场地面铺装工程,假山、叠石、置石工程,园林理水工程,园林设施移栽工程。营改增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影响营改增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第六条规定,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
4、业税。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其他建筑服务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其税率为10%园林绿化工程的混合销售行为营改增后对于绿化工程需要按照10%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是当一项绿化工程涉及应税货物时,就涉及混合销售问题。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
5、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在提供绿化工程时,一并提供绿化所用的树苗、花卉,则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该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即按照10%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因此,园林公司销售的外购林木应与建筑施工工程一并按照10%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上面对于营改增涉及的混合销售问题的涉税分析是建立在混合销售”已然成立的基础之上,由于园林绿化的工程情况复杂多变,营改增后政策层面的规定含糊不清,因此如何进行“混合销售”的判断,是园林绿化工程作
6、业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混合销售行为的变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原增值税和营业税条例及细则中有关混合销售的概念是一致的,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
7、为。营改增试点开始后,交通运输业首当其冲纳入营改增的范围,财税2010101号引出一个新概念一一混业经营: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也就是说,如果A企业销售煤炭和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都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8、已经不再属于混合销售”了,同时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并提供应税服务有一个新名词混业经营,这种情况下,只要分别核算煤炭销售额和运输服务额,就可以分别适用增值税税率,煤炭适用16%税率,而运输服务适用10%税率。销售煤炭并提供运输,应当在合同中分别定价,分开核算,采用两票结算。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
9、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后,没有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财税201636号删除混合销售定义中的相关表述,定义中其他内容基本相同。此次营改增后,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已不存在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概念。因此,财税201636号修改了混合销售的表述,明确了处理原则。销售煤炭并提供运输服务,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A企业以销售煤炭为主,应当按照销售煤炭缴纳增值税。两票结算,又重回一票时代。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从财税201636号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中知道,鉴别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标准是以一项销售行为是否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尺度的,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
10、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在理论是清晰的,但是在税务实践上却常常出现税企争议。究其原因,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行为的复杂性,税收实务上关于
11、一项的行为不好确定,已经超出了税务本身的范围,可能涉及到会计处理、物权变动等多重规范。二是为了实现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政策层面做出了有悖于常识的规定,总局和地方税局的规范解释和具体税收执法人员的理解不尽相同,使得混合销售在税务实践中一直争讼不止。示例一(业务划分问题)案例一:甲公司从事电脑批发零售,也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达成一致:由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专用电脑设备,价款500万元,甲公司另外要向乙公司提供与该批电脑设备有关的软件开发服务,价款也是500万元。甲公司销售电脑设备,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6%;提供软件开发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o问题: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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