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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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优化旅游资源配置,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旅游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则】旅游业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地方特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政策,建立健全旅游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旅游发展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旅
2、游新业态培育、旅游宣传推广、品牌创建、旅游商品开发、旅游人才培养、行业纾困等方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宣传推广、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区域协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区域旅游资源,建立健全区域旅游合作机制,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沟通协作,实现优势互补、互惠共赢。第七条【行业自律】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反映会员合理诉求,规范行业竞争,促进诚信经营,开展行业交流和
3、协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第八条【表彰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产业促进第九条【产业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卫生、体育、科技、教育、交通、信息、城乡建设等领域融合发展政策,促进工业旅游、乡村旅游、商务会展、康养旅游、体育旅游、研学旅游、自驾车房车、低空飞行等新业态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培育壮大旅游市场主体政策,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资源整合、改制重组、收购兼并等方式投资旅游业,引进旅游骨干企业和大型旅游集团,促进旅游规模化、品牌化发展。第十条【项目支持】县级以上人
4、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乡村振兴、康养休闲、数字化建设、文物活化利用、城市更新、旅游融合发展等项目的支持。第十一条【融资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扶持具备条件的旅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面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加大旅游业信贷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促进旅游投资主体多元化。第十二条【基础设施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农业、林业和草原、交通、通信、水利、电力、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需要。机场、车站、宾馆、酒店、景区(点)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母婴、
5、医疗救护、大件行李寄存和垃圾分类等便利化设施,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景区(点)、度假区、旅游线路沿线、旅游街区、乡村旅游点等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旅游厕所,确保数量充足、干净卫生、实用免费。鼓励景区(点)周边行政事业单位厕所、停车场在节假日对游客免费开放。第十三条【基础设施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公共交通线路,建成连接城区、旅游集聚区、主要景区(点)、交通集散枢纽的快速交通网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规划旅游客运专线、观光公交线路或者游客中转站。机场、车站、景区(点)等应当设置停车场、上下客站点。景区(点)旅游旺季时可以增设临时停车场
6、,增加中转车辆。第十四条【政策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旅游饭店、民宿、景区(点)等旅游服务业的发展。旅游饭店、民宿、景区(点)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应当按照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价格标准执行。第十五条【休闲度假】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城市绿地、绿道、特色街区等公共空间的休闲功能,拓展休闲旅游空间,推进城市绿道、骑行专线、登山步道、慢行系统、交通驿站等旅游休闲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旅游度假区建设,制定旅游度假区扶持政策,推动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创建。第十六条【夜间经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位布局,改建、新建特色园区、特色艺术
7、街区,规划建设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鼓励利用城市夜间景观、商业设施、文博场馆、演艺娱乐、特色餐饮等优势要素,丰富夜游古城、夜赏晋剧、夜品晋味等消费体验,提升夜间经济活跃度。支持有条件的景区(点)、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街区、旅游饭店、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等旅游经营者开放夜间旅游或者延长营业时间。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文化服务单位、文博机构等延长开放时间。第十七条【宣传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华夏古文明山西好风光”旅游形象品牌,统筹组织旅游形象宣传和旅游产品推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专业会议、体育赛事、文艺演出、科技交流、商贸会展、友好往来等活动宣传山西,推介旅游线路与
8、特色产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公益宣传。第十八条【重大活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举办旅游发展大会、康养产业大会等方式,开展旅游推介、旅游观摩、旅游招商等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平遥国际摄影展、洪洞大槐树寻根问祖旅游季、关公文化旅游节等重大活动,提升旅游品牌。第十九条【旅游商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具有山西特色的文化旅游商品,将特色品牌、传统工艺等打造成旅游商品知名品牌。鼓励文创企业与景区(点)深度合作,开发具有晋风晋韵特色的文创产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交通枢纽地、游客集散地、旅游目的地等,规划大型旅游商品展销中心,推介具
9、有山西特色旅游产品,为旅游者购物提供便捷服务。第三章文旅融合第二十条【产业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演艺娱乐、动漫产业、网络视听、数字艺术和文化会展等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各类文艺院校和团体、演出制作机构、演出中介机构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旅游文化演艺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景区(点)开发参与式、互动式、体验式文化旅游项目,推动沉浸式体验、线上演播等业态发展。第二十一条【交旅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城景通、景景通、城乡通”的快旅慢游全域旅游一张网,协同推进主体、慢行、景观、服务、信息五大系统建设。依托黄河、长江、太行三个旅游一号公路,推动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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