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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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2016-0203合同编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GF-2000-0203)及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GF-2000-0204)进行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
2、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2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词语定义、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等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勘察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具体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勘察人、工期、成果资料、后期
3、服务、合同价款与支付、变更与调整、知识产权、不可抗力、合同生效与终止、合同解除、责任与保险、违约、索赔、争议解决及补充条款等共计17条。上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勘察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专用合同条款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编号一致;2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项目工程勘察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
4、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尸。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示范文本适用于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及工程测量等工程勘察活动,岩土工程设计也可使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二、
5、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三、合同工期四、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六、合同文件构成七、承诺八、词语定义九、签订时间十、签订地点十一、合同生效十二、合同份数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2 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1.3 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1.4 语言文字1.5 联络1.6 严禁贿赂1.7 保密第2条发包人2.1 发包人权利2.2 发包人义务2.3 发包人代表第3条勘察人3.1 勘察人权利3.2 勘察人义务3.3 勘察人代表第4条工期4.1 开工及延期开工4.2 成果提交日期4.3 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4.4 勘察人造成的工期延误4.5 恶劣气候条件第5条成果资料5.
6、1 成果质量5.2 成果份数5.3 成果交付5.4 成果验收第6条后期服务6.1 后续技术服务6.2 竣工验收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7.1 合同价款与调整7.2 定金或预付款7.3 进度款支付7.4 合同价款结算第8条变更与调整8.1 变更范围与确认8.2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第9条知识产权第10条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10.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第11条合同生效与终止第12条合同解除第13条责任与保险第14条违约14.1 发包人违约14.2 勘察人违约第15条索赔15.1 发包人索赔15.2 勘察人索赔第16条争议解决16.1 和解16.2 调解16.3 仲裁或诉
7、讼第17条补充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2 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1.3 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1.4 语言文字1.5 联络1.7 保密第2条发包人2.2 发包人义务2.3 发包人代表第3条勘察人3.1 勘察人权利3.3 勘察人代表第4条工期4.2 成果提交日期4.3 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第5条成果资料5.2 成果份数5.4 成果验收第6条后期服务6.1后续技术服务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7.1 合同价款与调整7.2 定金或预付款7.3 进度款支付7.4 合同价款结算第8条变更与调整8.1 变更范围与确认8.2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第9条知识产权第10条不可抗力10.1
8、 不可抗力的确认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第13条责任与保险第14条违约14.1 发包人违约14.2 勘察人违约第15条索赔15.1 发包人索赔15.2 勘察人索赔第16条争议解决15.3 仲裁或诉讼第17条补充条款附件A勘察任务书及技术要求附件B发包人向勘察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C进度计划附件D工作量和费用明细表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勘察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一项目工程勘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O2 .工程地
9、点:o3 .工程规模、特征:o第二条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1 .勘察范围和阶段:O2 .技术要求:o3 .工作量:O第三条合同工期1 .开工日期:一。2 .成果提交日期:o3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一天。第四条质量标准质量标准:O第五条合同价款1 .合同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元)。2 .合同价款形式:。第六条合同文件构成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 .合同协议书;2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 .通用合同条款;4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6 .技术标准和要求;7 .图纸;8 .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
10、分。第七条承诺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条件和相关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 .勘察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技术服务。第八条词语定义本合同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含义相同。第九条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第十条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第十一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第十二条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一份,勘察人执份。发包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勘察人,(印章)法定
11、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 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勘察的需要订立,
12、通用于建设工程勘察的合同条款。1.1.4. 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勘察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1.1.5. 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定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 勘察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 工程: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勘察范围内的项目。1.1.8. 勘察任务书:指由发包人就工程勘察范围、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提出要求的书面文件。勘察任务书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11
13、9.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勘察人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勘察工作的款项。1.1.1.O.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必需的支出。1.1.11. 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0)计算的工作天数。1.1.12.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1.13. 开工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1.14. 成果提交日期:指合同
14、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并提交成果资料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1.15.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勘察人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满足勘察人开展工作需要的所有图件,包括相关说明和资料。1.1.16. 作业场地:指工程勘察作业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具体指定的供工程勘察作业使用的其他场所。1.1.1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8.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19. 不利物质条件:指勘
15、察人在作业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1.1.20. 后期服务:指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为发包人提供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和程序性工作,如报告成果咨询、基槽检验、现场交桩和竣工验收等。1.2. 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1.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16、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3. 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131.适用法律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其他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2. 适用技术标准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技术标准。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1.5. 联络151 .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152 .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形式及联系方式。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
18、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53 .3.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6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
19、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第2条发包人2.1. 发包人权利2.1.1. 包人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督,并对勘察成果予以验收。2.1.2. 发包人对勘察人无法胜任工程勘察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2.1.3. 发包人拥有勘察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和数据等。2.2. 发包人义务2.2.1. 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2.2.2. 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若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2.2.3. 发包人
20、应提供工程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占用和挖掘道路许可等。2.2.4. 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2.2.5. 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臧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2.2.6.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勘察人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发
21、包人不得要求勘察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2.2.7. 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2.2.8. 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满足质量标准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合同价款及费用。2.3.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第3条勘察人3.1. 勘察人
22、权利3.1.1. 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根据项目条件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变化,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合同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的建议。3.1.2. 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外,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发包人对分包的特殊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3.1.3. 勘察人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和专利技术等拥有知识产权。3.2. 勘察人义务3.2.1. 人应按勘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勘察工作。3.2.2. 勘察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
23、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3.2.3. 勘察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3.2.4. 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325.勘察人开展工程勘察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3.2.6. 勘察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3.2.7. 勘察人应在勘察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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