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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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怀政办发(202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28日怀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维护社会消防安全形势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
2、7号)等有关政策文件,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做好本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发生的较大火灾事故和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火灾发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事故性质进行分析预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一)铁路、港航、民航和军事设施的火灾;(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等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森林、草原火灾;(四)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五)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六)其他法律法
3、规有特别规定的火灾。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火灾延伸调查。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火灾事故调查组、火灾事故评估组的火灾事故调查评估经费(包括驻地食宿、交通出行、检验鉴定、现场实验、专家论证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调查权限第六条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
4、,可以调查由下一级人民政府调查的火灾事故。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应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含本数)的火灾事故;(二)建筑物过火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含本数)的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或建筑物过火面积IOOO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其他场所火灾事故;()受灾户30户以上(含本数)的农村团寨火灾事故;(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火灾事故;(五)政府或消防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成立及职责第八条酝酿调查组
5、组成。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由负责牵头火灾事故调查的部门拟定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请示,并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属地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与火灾事故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派人参加,根据需要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九条批复成立调查组。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指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全面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责任追究组等工作小组。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事
6、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火灾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并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未经调查组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调查信息。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二)统计人员伤亡情况;(三)核定直接经济损失;(四)认定火灾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五)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六)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并提交书面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要职责:(-)确定火灾事故调查方向和调查组成员分工;(二)组织召开火灾事故调查的有关会议;(三)督促、协调各工作组工作;(四)协调火灾事故
7、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需要向人民政府请示有关事项、对外发布火灾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的审定签发;(六)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技术组由消防救援、公安、应急和事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三)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四)提出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8、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三条管理组由住房城乡建设、应急、消防救援、公安、工会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等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二)查明相关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职责情况,查明事故涉及地方各级政府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的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四)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五)负责评估事故发生后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完成事故
9、应急评估报告;(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四条综合组由牵头调查的单位人员组成,属地政府配合,主要职责是:(-)筹备召开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等工作;(二)了解、掌握各组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并实施调查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三)统一报送和处置事故调查的相关信息,草拟综合性文稿,做好文件资料收发、归档等工作;(四)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五)对火灾事故调查组日常工作进行综合协调,负责后勤保障等工作;(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五条责任追究组主要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公安、检察、应急和消防救援机构等单位人员组成
10、,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对事故原因和相关责任的调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二)形成责任追究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三)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六条落实调查人员回避原则。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属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火灾事故有利害关系的;(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第四章调查范围第十七条起火单位、当事人及知情人。依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询问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主体责任人、现场操作人员、发现和扑救火灾人员、知情人
11、、当事人、目击者、管理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监督单位的相关人员。询问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进行调整。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涉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公职人员的调查范围由纪检监察机关成立的责任追究调查组确定,并由责任追究组对相关人员开展调查。经调查构成责任事故的火灾,除应该查明起火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该查明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调查取证第十九条进行火灾事故现场调查。组织相关调查人员,严格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有
12、关规定要求,规范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视频分析、检验鉴定、现场实验等各个环节,实地调查了解掌握火场情况。第二十条确定调查取证重点。注重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进行取证。(-)调查中应当重点关注火灾事故责任人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问题。(二)对火灾事故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重点调查火灾发生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责的情况;对党委政府和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及公职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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