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全文及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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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三章费率管理第四章协议机构管理第五章待遇资格确认第六章医疗(康复)待遇管理第七章伤残(亡)待遇管理第八章预防费管理第九章基金财务第十章核查监督第十一章统计精算第十二章权益记录第十三章统筹管理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统一规范业务经办流程,加强经办风险管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以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赣人社发202318号)等精
2、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的活动。本规程所指业务包括参保登记、费率管理、申报核定、征缴管理、协议服务机构管理、享受资格确认、医疗(康复)待遇管理、伤残(亡)待遇管理、预防费管理、基金财务、核查内控、统计精算、权益记录、档案管理、统筹管理等内容。本规程按上述内容划分为登记征缴、待遇核定、财务、统计、核查、信息、档案等业务流程。本规程所指纸质资料或者复印件,能够通过系统获取或部门间数据共享的,无须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重复提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网
3、站、张贴经办须知等多种方式将经办业务要求及时告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第三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采用全省统一管理模式。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筹管理、组织指导、考核监督全省业务经办工作;制定全省业务经办、核查内控等管理制度;负责省级统收统支基金管理;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基金预算、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规程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管理、考核监督本地区经办工作;负责本地区参保单位费率确定、协议服务机构管理、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基金财务、统计等报表;负责本地区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管理和应用分析等工作。县(市、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经办机构,包括
4、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本级业务)负责本级参保登记、申报核定、征缴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工作;负责编制、上报本级基金财务和统计等报表;负责本级参保人员享受资格确认、权益记录;负责本级核查内控、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等工作。第四条全省使用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业务数据省级集中管理,适用多险种公共业务统一经办,与江西人社一体化综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对接,具备大数据分析应用功能。全省逐步实现以社会保障卡作为参保人员身份标识,利用社会保障卡实现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化发放。第五条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实行一窗受理、后台分办的经办模式。工伤保险业务经办通过前台统一收件,后台根据
5、业务经办流程分别设置受理(初审)、复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相应的经办事项设置相应的受理(初审)、复核业务岗位,业务岗位间具备互斥约束功能,一人不能同时操作同一项业务的受理、初审、复核业务,一般业务实行受理、初审合并设置,原则上初审和复核岗位不为同一人,实行经办风险岗位控制。前台收件窗口负责收取相关的办事材料、信息录入,主要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表单项目填写是否准确。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做好业务经办结果的反馈。受理(初审)岗位负责业务受理、资料核对、信息核对,立卷归档,主要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与一体化系统比对相关数据,通过后在信
6、息系统中进行相关业务操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复核岗位负责资料复核、业务复核、月末结算、报表打印,主要审核签章的信息录入岗人员是否与信息系统操作人员一致,初审岗操作是否准确、规范;纸质材料与信息系统数据是否一致,初审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复核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关业务操作,每月15日前将上月业务结算的支付报表和相关资料转财务部门,并按月对账。第二章参保登记参保登记包括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人员登记管理和项目参保登记等内容。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同步
7、完成参保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接收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共享数据,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当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文、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第七条经办机构接收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后,可通过公告、短信等多种方式,提醒、督促已办理多证合
8、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依法及时到经办机构或通过线上方式为职工或其他用工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提供用工人员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和地址等信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管理的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当地经办机构申请为其职工或其他用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提供用工人员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和地址等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参保单位申报应即时办理。通过审核的参保人员参保生效时间以单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录入信息系统时间次日为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9、若干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按项目参保除外)。第八条参保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参保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或用工情况发生变化依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提供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编制人
10、数、证照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及账号发生变化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文、开户许可证;(三)机关、事业单位改制的,提供批准改制的文件。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前,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情形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办理该类参保人员减少业务。第九条参保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申请注销参保登记:(一)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二)被批准解散、撤销、合并、破产、终止;(三)成建制转出;(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导致参保单位主体资格消灭的情形。企业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清缴社会保险欠费。经办机构根据共享的
11、市场监管部门企业注销信息,对没有社保欠费的企业同步进行社保登记注销。对不能通过共享获取企业注销信息的,用人单位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相关部门的注销通知或人民法院判决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或分立、合并、转让、改制的相关文件。第十条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项目所使用的职工,可按我省规定以建设项目或项目标段为单位(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优先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以下简称项目参保),填报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变更)登记表(表
12、2-1),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表2-2)(以下简称参保证明)。办理参保登记提供如下材料:(一)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二)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三)建设项目转包、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提供转包合同、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及时审核、当日办结。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参保证明。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参保证明中的工伤保险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原则上以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合同的开工、完工时间为准。办理参保证明时已经开工的,生效时间为办理参保证明的次日;承建单位因晚于施工合同开工时间开工、追加工程量、拆迁问题、发包方过失、天气影响或
13、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建设项目晚开工或拖延的,应提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变更项目竣工时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出具项目参保工期变更参保证明(表2-3)。承建单位在办理参保证明后,又将工程转包、分包或者劳务分包的,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第十二条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转发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8176号),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以下简称承建单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督促工程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并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等方式,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14、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备案,将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及时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十三条项目参保一般由承建单位按照劳动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承建单位因建设工程量追加、工程造价增加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应提供主管部门批准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补缴工伤保险费。在开工前建设项目取消,或者承建单位失去承包资格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申请退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承建单位申请退费说明;(二)发包单位的确认项目取消材料;(三)通过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还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的确认项目取消材料
15、。第三章费率管理费率管理包括初次费率核定、费率浮动核定、费率浮动管理等内容。第十四条新参保单位在参保登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单位登记的主要业务经营(服务)范围,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江西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赣人社发202333号),确定其行业类别,通过信息系统核定初次费率。第十五条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等指标,通过信息系统确定参保单位费率浮动情况后,通知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工伤保险费率浮动(重核)告知书(表3-1),告知参保单位。参保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根据工伤保险费
16、率浮动(重核)告知书(表3-1)内容,及时填报工伤保险费率重新核定申请表(表3-2),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重核结果上报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10个工作日内出具重新核定结论。次月起,参保单位按重新核定的费率执行。第十六条各类建设项目可以项目或标段为单位,按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0.1%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章协议机构管理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机构)协议服务内容包括协议申请、协议签订、协议履行、监督管理、协议考核、协议解除(终止)、协议暂停等。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实行协议管理方式。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
17、基础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实行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全省互认,方便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第十七条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拟定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服务协议范本,统筹对全省协议机构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督促协议服务机构按照协议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康复等服务。第十八条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的机构需具备提供工伤保险服务和实行联网结算的基本条件,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申请表(表5-1);(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医疗、康复、辅助器具机构执
18、业许可证(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需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数据共享核查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医疗、康复、辅助器具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信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签署服务协议。第十九条协议服务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明确专门部门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工伤保险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好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协议医疗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执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医用材料目录(以下简称三目录。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医用材料目录在未出台相关规定前,暂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
19、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协议康复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执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服务规范(以下简称康复项目和规范);按照协议约定按时提交工伤职工费用结算清单,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调取、据实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等有关医学材料。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进行辅助器具配置,建立产品质量承诺和跟踪服务制度。第二十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逐步实现对协议服务机构联网管理、智能辅助审核、费用直接结算、系统实时监控。第二十一条联网结算的工伤住院医疗费、康复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采取月度结算和年度清算方式进行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目录及标准,自收到协议服务机构的
20、结算申请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算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费用。月度(月度结算周期为每月自然周期)结算办法如下:(一)协议服务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情况报表及电子文档按规定格式内容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0日前审核完毕,在扣减工伤保险规定范围外等不合规费用的基础上,预留5%责任保证金。(二)月度结算额和预留责任保证金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度结算额:每月拨付金额=每月实际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和康复费用95%;预留责任保证金:每月预留责任保证金=每月实际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和康复费用-每月拨付金额。(三)根据每年协
21、议执行情况按照协议约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次年一季度与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进行年度费用清算。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对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日常检查、定期考核、智能监控、信用管理等方式加强对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的监管,并可建立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等制度。如出现协议中规定的需解除协议的情形,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应按照协议规定时间通知另一方,并共同做好已收治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加强对协议服务机构服务内容的落实提供培训I、咨询等服务;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协议服务机构拨付费用;采取电话询问、实地检查、网络监
22、控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协议服务机构履约情况进行核实。根据日常经办服务情况,查实协议服务机构存在违约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协议内容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拨付、扣除违规费用、暂停联网结算、扣除保证金、暂停协议、解除协议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出具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协议状态变更通知书(表5-2)通知对方。对暂停服务协议的协议服务机构,自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接受工伤职工治疗;暂停期满,由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合格后书面通知其恢复并继续履行服务协议。对违约行为严重的协议服务机构,应解除协议,并在3年内不再纳入工伤协议服务机构;涉嫌违法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请同级社会保
23、险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永久取消协议服务资质。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补充或终止的,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协商议定。协议期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协议服务机构对服务协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双方可就续签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再续签新协议。协议双方未提出异议的,可续签协议。第五章待遇资格确认工伤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包括工伤职工各项工伤待遇资格确认、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资格确认、领取资格认证等内容。第二十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参保单位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共享工伤认定事故报告信息。第二十五条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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