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服务基本伦理要求、教育培训与督导要求、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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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录A(规范性)心理咨询服务基本伦理要求A.1总则A.1.1本要求是指导心理咨询师执业行为的准则,心理咨询机构及其心理咨询师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理解、判断和执行本要求。A.1.2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不应从事精神疾病的诊断和治疗。A.1.3心理咨询师应满足以下要求:a)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咨访关系。b)不因来访者的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取向、残疾、生活经济状况、价值观等方面的因素歧视来访者。尊重文化价值观的多样性,避免将违背咨询目标的价值观强加给来访者,避免伤害。c)在咨访关系建立之前,让来访者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特点、局限性以及来访者
2、自身的权利和义务。d)与来访者之间不产生和建立咨询关系以外的任何关系。避免与熟人、亲人、同事建立双重关系,不利用来访者对咨询人员的信任谋取私利。e)当认为自己不适于对某特定来访者进行工作时,应对来访者做出明确的说明,并应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咨询师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A.2胜任力A.2.1心理咨询师应满足以下要求:a)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专门心理学服务,包括心理咨询、心理测量等,出具相应的心理状况证明文件;b)依法依规开展心理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c)在自身能力允许的范围内工作,依据自身所受的教育、训练、督导以及相关的咨询、研究经历来提供服务、
3、教学和研究工作;d)当来访者的情况已超出自身的能力范围,或者出现紧急情况时,保护来访者的安全、给予紧急处置并及时向有条件的专业机构和相关部门求助;e)发现来访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建议其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f)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伦理培训和心理咨询相关继续教育,每年修满规定学分。g)遵守心理咨询服务要求的其他执业规范。h)对自己的身体、心理和情绪保持敏感,避免倦怠和压力对来访者造成的伤害。.2.2心理咨询师不应出现以下情况:a)从事精神疾病的诊断、治疗b)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心理学证明。c)以不正当方法招揽业务。A.3专业关系.3.1与来访者沟通时,应做到:a
4、)表明自己心理咨询服务从业人员的身份;b)与来访者协商咨询时间;c)为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的基本要求(如咨询每次时长,频率,关于“准时”的约定,有终止咨询的权利和咨询的局限等):d)为来访者说明咨询过程中的隐私保密原则、转介原则。A.3.2与来访者共同制定咨询计划,并充分尊重来访者的选择。.3.3避免伤害来访者,尽量减小、弥补难以避免或难以预料的伤害。.3.4不与当前的来访者、来访者的配偶或家庭成员发生亲密关系。.3.5避免与当前或之前的来访者以及其亲密伴侣、家庭成员之间产生非专业的多重关系,除非此种关系对来访者有利,且心理咨询服务从业人员事先有所备案。.3.6不采用欺诈或不正当的手段,利用咨询
5、关系向来访者推销产品或相关的培训,不应利用专业关系剥削来访者。.3.7不进行和纵容对来访者的骚扰,包括性诱惑、身体上的接触、或带有性意味的或给来访者带来压力、紧张、冒犯等言语或非言语行为。A.4隐私保护A.4.1心理咨询师应尊重来访者的隐私权:a)不随意打探来访者的私人信息,除非是对咨询过程有帮助。b)不应未经来访者同意,或与法律、伦理要求相违背的情况下向他人泄露保密信息。c)未经来访者同意,不应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确实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者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的,应隐去可能据以辨认来访者身份的有关信息。d)应保证自己的下属,包括雇员、学生、被督导者、文书助理以及志愿者遵守保密协定和尊重
6、来访者的隐私权。e)与其他心理咨询师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磋商时,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f)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指定适当场所及人员、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g)保证整个咨询过程私密、安全,不会受到外界影响。h)心理咨询师应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A.4.2在心理咨询工作中,发现以下情况时,保密原则不适用:a)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及可预见的可能。如有必要,及时采取措施,或通知有关部门、近亲属等,防止伤害发生。b)法律要求必须披露的信息,且在接受询问时,不
7、做虚伪的陈述或报告。.4.3遵守对儿童青少年、团体、家庭和少数民族来访者进行咨询时的相关保密原则。A.5知情同意.5.1用书面和口头形式让来访者知晓咨询师与来访者的权利和责任,知情同意贯穿于整个咨询过程,心理咨询师应将双方就知情同意问题进行的讨论做适当记录。A.5.2知情同意书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咨询服务的目的、目标;b)服务过程中使用的技术、程序:c)咨询服务的局限、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咨询的益处;d)心理咨询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经历介绍;e)咨询过程中采用的测试和相关报告的意义,收费和计费方式;f)咨询保密权利与限制(包括督导和咨询团队可能参与的形式):g)来访者对咨询记录的使
8、用权利;h)来访者选择心理咨询服务从业人员和积极主动参与干预计划的权利;i)来访者拒绝咨询的权利及拒绝的影响;j)来访者寻求咨询相关问题的权利,以及问题得到清楚解答的权利;k)若咨询师无法继续咨询时,能够得到继续咨询服务的信息。.5.3对未成年人或无法行使“知情同意权”的人咨询,应采取必要措施得到来访者的同意,考虑其本人的意愿和最佳利益。.5.4为来访者提供专业服务时应保存服务过程记录,记录应真实正确。.5.5只有在征得当事人或其法律代表同意后,才能对咨询过程中进行录音或录像,记录应安全存放。A.6心理测量和评估.6.1在使用心理测量与评估过程中应考虑被测量者或被评估者的个人和文化背景。应通过
9、发展和使用恰当的教育、心理和职业测量工具来促进来访者的福祉。.6.2心理测量与评估的目的在于促进来访者的福祉,不应采用过时的测量工具或评价结果,不采用不符合当前测量目的和需求的数据或结果作为评估干预或建议的依据,不滥用测量或评估手段以牟利。.6.3在进行心理测量之前,应解释测量工具的性质、测量的目的以及相应的结果。应使用来访者(或者来访者的法定代言人)易懂的语言,考虑来访者的个人和文化背景、测量结果对来访者的影响,适当地解释测量结果,并说明结论和建议的依据。A.6.4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在接受心理测量的相关培训,对某特定测量和评估方法有适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之后,方可实施该测量或评估工作。.6.5尊
10、重来访者对测量评估结果进行了解和获得解释的权利,在实施测量或评估之后,应对测量或评估结果给予准确、客观、可以被对方理解的解释,努力避免其对测量或评估结果的误解。.6.6在利用某测验或使用测量工具进行记分、解释时,或使用评估技术、访谈或其他测量工具时,应采用已经建立并证实了信度、效度的测量工具。A. 6.7如果没有可能的信效度数据,需要对测验结果及解释的说服力和局限性作出说明。.6.8不能仅仅依据心理测量的结果做出与心理咨询服务相关的决定。.6.9维护心理测验材料(指测验手册、测量工具、协议和测验项目)和其他测量工具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不应向非专业人员泄露相关测验的内容。A.6.10不应通过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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