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存量工业用地高效率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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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存量工业用地高效率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22)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促进存量工业用地高效率利用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7日梅州市促进存量工业用地高效率利用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粤闽赣苏区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振兴发展先行区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提高我市存量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行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和国土资源部
2、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等已取得合法产权证明文件,且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依然规划为工业用途的存量工业用地,适用本办法。前款规定的存量工业用地,主要包含以下类型:(一)增资扩产类:原约定、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性指标已不能满足当前发展需要的工业用地。(二)粗放用地类: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产出效率等控制性指标较低的工业用地,“围多建少存在大面积空闲土地的工业用地。(三)产业转型类:国家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工
3、业用地。(四)停建停产类:企业处于停建缓建或者停产半停产状态,超过两年未产生主营利润的工业用地。第三条坚持“工业改为工业的原则,按照“分类处置、激活存量、提质增效、加强监管的思路,提高存量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高效再利用。第四条存量工业用地按宗地进行管理。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存量工业用地适当提高容积率。第五条鼓励土地使用权人自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我市现行招商引资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通过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及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盘活土地。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的相关指标由属地招商或园区部门组织核定,并高于原出让合同及项目建设投资协议的指标要求。(一)以出让方式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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