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竣工逾期处置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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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竣工逾期处置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2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竣工逾期处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7日梅州市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竣工逾期处置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
2、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时间开工、竣工,且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不属于闲置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处置工作。第三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竣工逾期处置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竣工延期申请,提请属地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就延期原因协助调查、核实和认定等。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开工、竣工日期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执行。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项目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
3、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项目竣工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项目竣工日期自动工开发日期起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按规定申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列入用地诚信档案。第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期限内开工或竣工的,应在到期前三十日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延期开工或竣工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七条属于政府(含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
4、开工、竣工逾期的情形:(一)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开工开发条件的;(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办理开工手续,但因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其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办理开工手续,但因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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