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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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律师事务所地址:X电话:X传真:X邮编:XXX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致:上海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XX”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自2023年X月31日至2023年X月X日期间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
2、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
3、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增持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
4、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本次公司股份的增持人(以下简称“增持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长XX,根据本所律师核查,XX的基本情况为:XX,X,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为X市X区X,身份证号码X。(一)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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