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典型案例.docx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典型案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典型案例.docx(1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典型案例(2022年12月7日)减刑、假释制度作为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江苏法院在减刑、假释工作中,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不断强化实质化审理理念,细化减刑、假释条件,推进审理方式改革,落实“四个一律”工作要求,全方位打造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体系,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助推社会综合治理做出了积极贡献。我们选取在加强案件实质化审理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的十起案例,多角度展示我
2、省法院近年来减刑、假释工作成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减刑、假释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录案例一:罪犯在服刑期间违规频次较高,多次因与他犯发生矛盾而动手打架,经教育,改造表现无明显改进,综合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发生时间等因素,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不予减刑。案例二:罪犯有10余次盗窃前科,刑满释放当月又连续实施犯罪,并入户抢劫,主观恶性深,改造难度大,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不予减刑。案例三:集资诈骗犯罪罪犯在服刑期间,仍拒不交代赃款去向,否认案发前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事实,不积极退赃和协助追缴赃款赃物,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不予减刑。案例四:人民法院强化调查核实,查明职
3、务犯罪罪犯隐瞒财产、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不予减刑。案例五:职务犯罪罪犯不积极履行退赃义务,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人民法院主动纠错,依法撤销原减刑裁定,重新裁定不予减刑。案例六: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执行地法院根据假释撤销新规,加强与本地司法机关和原假释裁定地法院协调联动,依法撤销罪犯假释。案例七: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见义勇为的重大立功表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宽则宽,依法给予其减刑奖励。案例八:未成年罪犯在判决前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判决后又积极履行全部财产性判项,依法从宽把握减刑幅度。案例九:老年罪犯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良好
4、、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依法从宽适用假释。案例十:在减刑案件中,探索监狱公职律师作为执行机关代表出庭履职,对未成年罪犯动态考察其改造表现,综合其他相关因素,依法从宽把握,对其裁定减刑。案例一罪犯在服刑期间违规频次较高,多次因与他犯发生矛盾而动手打架,经教育,改造表现无明显改进,综合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发生时间等因素,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不予减刑一、基本案情罪犯闫某某因犯窝藏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21年9月130,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检察机关认为,罪犯闫某某在服刑期间,在行动上未能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在本次考核期间,三次与他犯发生争执,并主动动手打架,其中两次严重违反监规
5、,缺乏真诚的悔罪意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不予减刑。减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闫某某服刑期间共获得表扬五次。另查明,闫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在本次考核期内,闫某某29次违反监规共被扣194分。其中,2020年5月9日,其在车间因与他犯争执动手,被扣30分;2020年8月10日,其在监房因琐事与他犯发生争执并动手,被扣50分;2021年4月19日,其因与他犯发生矛盾,动手打架,情节较轻,被扣10分。二、裁判结果减刑法院认为,罪犯在服刑期间是否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是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依据。罪犯闫某某在本次考核期内,违反监规的次数达29次之
6、多,共计被扣194分,明显高于其他罪犯,且近一年半内3次与他犯发生争执而先动手打架,共计被扣90分,改造表现无明显改进。综上,不能认定罪犯闫某某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其不予减刑。三、典型意义对于罪犯存在违反监规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行为性质、情节、发生时间等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判断罪犯的改造表现。本案中,罪犯闫某某在本次服刑期间持续违规,其中3次系因与他犯发生争执而先动手打架,整体扣分较多。虽然执行机关考虑到罪犯闫某某上述改造表现对其减刑缓报过,但是该犯在报请减刑前,2020年5月、8月因与他犯发生争执而动手打架后,经民警教育,并未吸取教训、端正改造态度,次年4月又因与他犯发生矛盾而动手打架。罪犯闫
7、某某改造表现未见明显向好,主观上缺乏真诚的悔罪认识,不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应进一步延长其考察期限,以教育引导罪犯增强身份意识和法纪观念、强化行为规范养成、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案例二罪犯有10余次盗窃前科,刑满释放当月又连续实施犯罪,并入户抢劫,主观恶性深,改造难度大,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不予减刑一、基本案情罪犯朱某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4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责令退出违法所得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22年6月24日,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意见。减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
8、受教育改造,参加学习教育和劳动,获得表扬四次。但该犯在2003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15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的当月又三次实施入户抢劫和入户盗窃等犯罪行为,系累犯,且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在考核周期内有多次扣分情况。二、裁判结果减刑法院认为,罪犯朱某某曾经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连续实施犯罪行为,且升级为入户抢劫。该犯服刑期间虽然能够接受教育改造,但有多次违规扣分,改造表现一般。鉴于该犯系累犯,有10余次盗窃前科,又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且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
9、现等因素,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罪犯朱某某不予减刑。三、典型意义减刑是国家对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罪犯的奖励,而非罪犯当然享有的一项权利。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应坚持全面依法审查、坚持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不能简单将减刑资格、幅度与行政奖励数量直接挂钩。罪犯朱某某有10余次盗窃前科且具有连续性,本次实施了更为严重的罪行,考核期内有多次违规扣分,改造表现总体一般,表明其主观恶性深,改造难度较大,必须加深其刑罚体验,才能实现刑罚的惩罚和改造功能。人民法院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坚持了全面审查、综合考察原则,重申了减刑的奖励属性,有效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对督促罪犯真诚认罪悔罪,认真接受教
10、育改造起到警示作用。案例三集资诈骗犯罪罪犯在服刑期间,仍拒不交代赃款去向,否认案发前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事实,不积极退赃和协助追缴赃款赃物,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不予减刑一、基本案情罪犯李某某因非法集资38987.06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28802.16万元,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021年9月13S,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检察机关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尚不能认定罪犯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需要对其财产性判项执行等相关情况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减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虽然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
11、获得表扬八次,但是在庭审中,该犯否认有转移、隐匿资金情形。经调查查明,原审判决认定李某某到案后未如实交代资金流向,也未协助配合追缴赃款赃物,致使被害人巨额损失无法退赔;执行法院执行处分所得少量资金远不足以退赔被害人实际损失,其犯罪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至今无法弥合。二、裁判结果减刑法院认为,在审理减刑案件中既要注重审查罪犯劳动改造、监管改造等客观方面的表现,也要注重审查罪犯认罪悔罪等主观方面的表现,进行全面审查,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李某某实施金融诈骗犯罪,案发前有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的行为,归案后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服刑期间仍缺乏认罪悔罪认识,否认转移资金、
12、隐匿财产的行为,不积极退赃。不应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裁定不予减刑。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严格落实财产性判项履行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的典型案例。为解决长期以来的财产性判项执行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财产性判项履行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将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作为衡量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依据。减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调阅原审刑事案件卷宗、向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等方式强化庭外调查核实,查明罪犯在判决后仍否认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不积极退赃,不积极协助追缴赃款赃物的事实,进而不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其不予减刑。本案中,人民法院从严把握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减刑资格,对抱有侥幸心理的此
13、类罪犯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力维护了刑罚执行公平公正。案例四人民法院强化调查核实,查明职务犯罪罪犯隐瞒财产、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不予减刑一、基本案情罪犯胡某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没收依法扣押在案的赃款174.7万元,上缴国库。2022年2月21日,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检察机关认为,罪犯胡某某系职务犯罪罪犯,赃款已全部退出,但没收个人财产刑未履行,亦未见其履行能力相关证明材料,建议对该犯不予减刑。减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某某在服刑期间共获得表扬二次,归案后已退出全部赃款,但生效刑事判决中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未履行。第一次庭
14、审后,该院依职权调取原侦查机关、原审法院对胡某某及其前妻的讯问笔录、提审笔录中关于其家庭资产的陈述、相关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单、执行裁定书、相关法院2016年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并依法组织第二次庭审,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确认胡某某故意隐瞒其名下房产一套,亦未如实申报登记在其儿子名下房屋的情况。二、裁判结果减刑法院认为,罪犯胡某某虽然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劳动,获得表扬二次,但该犯在本案审理期间未如实陈述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故意隐瞒其名下房产一套,亦未如实申报登记在其子名下房屋的情况。因罪犯胡某某故意隐瞒财产,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罪犯胡某某不予减刑。三、典
15、型意义本案是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典型案例。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充分发挥庭审功能,有效行使庭外调查核实权,查明相关事实。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的判断是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为查明罪犯胡某某实际履行能力,减刑法院强化庭外调查核实,调阅原审刑事案件、执行案件以及胡某某与其妻子民事离婚案件卷宗材料,并前后两次开庭审理,通过充分的调查、质证,查明罪犯故意隐瞒财产的事实,不认定罪犯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并裁定对其不予减刑,切实做到“证据核查在法庭、事实认定在法庭、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案例五职务犯罪罪犯不积极履行退赃义务,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人民法院主动纠错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苏省 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 减刑 假释 实质 审理 典型 案例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141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