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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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二十号)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1日表决通过的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1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31日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3年10月31日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污染防治措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
2、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
3、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实绩考核评价的内容。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协调、解决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第四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动产业优化升级,牵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废物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
4、自职责,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灾害应急期间,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各主管部门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职责进行调整。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需求预测、空间布局、建设规模、建设方式、收运网络及应急处置设施配套要求等。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用地、建设计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六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市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建设工业危险废物填埋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急贮存设施,工业危险废物填埋场应当具备应急贮存能力
5、。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当预留产能,可以处置与生活垃圾性质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建设小微企业、工业集聚区、环保共性产业园配套的工业固体废物集中收集点,根据本市辖区内小微企业、工业集聚区、环保共性产业园分布以及本市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能力需求等情况,合理布局规划收集点和收运网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工业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管理制度。第七条政府投资方式建设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可以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展设施运营。第八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包括
6、应急设施清单、启动条件、应急程序和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应急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应急贮存和处置工作。第三章污染防治措施第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计划,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的利用率,降低或者消除其对环境的危害。第十条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贮存标准的要求,分类收集、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并根据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型开展综合利用和处置。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
7、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包装工业危险废物。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等规定,制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贮存指南和工业危险废物规范化包装指南,并向社会公布。收集、装载工业危险废物的容器应当完好无损,不得将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混装在同一容器中。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投放工业固体废物。第十一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规定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不相容的工业危险废物应当分开存放,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予以隔断。第十二条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通过市
8、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录电子转移联单。承运人应当在运输前核实转移联单。采用联运方式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前一承运人和后一承运人应当明确运输交接的时间和地点;后一承运人应当核实转移联单确定的移出人信息、前一承运人信息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相关信息O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行办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三条运输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运输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送相关信息外,应当将运输轨迹实时数据传输至市固
9、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运输一般工业污泥的单位或者其他经营者,应当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设备,并将运输轨迹实时数据传输至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第十四条鼓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行利用、处置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对环境影响小符合豁免条件的,依法豁免环评审批手续。鼓励将沾染原料的包装物、容器交由原生产者用于原始用途。将沾染原料的包装物、容器交由原生产者用于原始用途的应当做好台账记录。自行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利用、处置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
10、息,每月上传到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第十五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委托他人处理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委托他人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技术能力,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委托单位。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指引,并在官方网站公开,为委托方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技术能力提供便利。第十六条小微企业、工业集聚区、环保共性产业园工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点的经营单位,应当申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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