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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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可持续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机制,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当前保障性住房工作实际情况,对县2008年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修改整理,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2、第二条推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三房合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我县原廉租住房和公租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管理,已售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管理。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城镇低收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在县有关单位就业的无房员工和在工业园区稳定就业、创业的外来人员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含租赁补贴)的建设、分配、使用、出租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租赁等方式筹集,可由政府投资,也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
3、会力量投资。企事业单位等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本实施细则管理。第六条县住建局是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含租赁补贴)建设、分配、出租等工作。第二章规划设计第七条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按照“计划分别上报、资金捆绑使用、项目统一规划、工程统一建设、后续统一管理”原则,实行并轨建设。中央、省下达的建设指标及补助配套资金整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建设。第八条县住建局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实际需求,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实施,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便
4、民、利民”原则,合理选址,做好供地储备。县自然资源局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供应。第九条保障性住房项目由县政府组织会审、并联审批、简化程序,将项目审批程序合并为只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不再审批立项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原则,由县住建局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制,项目法人对房屋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户型以单套建筑面积50平
5、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其中60平方米(不含)至80平方米的户型面积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规模的15%o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按总建筑面积的15%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含物业用房和社区用房),其中商业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小区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商业配套设施只租不售。第十二条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设计、户型面积等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实行,如遇政策性调整,另行出台补充细则。第三章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原则上应为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在县城有关单位就业的无房工作人员和农村进城就业、创业人员,其申请条件不受户籍限制。
6、第十四条申请条件(一)县中心城区城镇低收入家庭(即家庭收入为低保线以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1 .残疾人家庭(持残疾证),家庭收入为低保线以下,家庭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以下;2 .孤寡老人(60岁以上),收入在低保线以下,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7平方米以下(不包括已进入敬老院人员);3 .丧失劳动能力的弱势群体,人均收入在低保线以下,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7平方米以下;4 .夫妻双方无业的居民,人均收入在低保线以下,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7平方米以下。(二)县中心城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1 .具有琴城镇中心城区非农业户籍;2 .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无房户或家庭人
7、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3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三)在县有关单位就业的无房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1 .正式录用(聘用)于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条管单位除外)的工作人员;2 .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3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四)在工业园区就业的本县及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1 .与工业园区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劳务合同;2 .在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无房或未租住公房;3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
8、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五)新就业无房青年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青年等群体,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申请条件之(三)、(四),申请阶段性住房保障。第十五条根据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文件精神规定,结合我县民政部门、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相关优抚措施,符合优抚条件的优抚对象以现行住房保障制度为依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六条以下几种情形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在当地有2套或2套以上自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含)以上;(二)申请截止时间前2年内转让私有产权房产
9、,且转让房产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含15平方米);(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有店面或写字楼等非住宅的;(四)擅自转租、转让保障性住房的(含直管公房)。第十七条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成年子女可随父母一同申请,也可单独申请。具体申请条件以县住建局当年发布的公告为准。第十八条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或购买房改房(含集资建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含),且家庭成员有已婚子女的,其成年已婚子女符合条件的可以另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九条坚持“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公示、摇号、轮候、复核等配租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申请、统一配租
10、。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过程中住建、民政、公安、交警、市管、社保、琴城镇、社区居委会要协作配合,规范受理审核流程。第二十条申请程序(一)申请家庭一般要求户主申请,若家庭户主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可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二)具有县中心城区非农户籍的申请人到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申请表格;在工业园区就业的本县及外来务工人员由企业统一到园区管委会领取申请表格;县城有关单位且不具备县中心城区非农户籍的无房员工由所在单位凭有关证明到县住建局领取申请表格;(三)申请表格填写完整后,凭身份证、户口簿(或劳动就业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社保证复印件)以及住房、收入等证明到所在社区、企业
11、或单位申请;(四)符合申请条件家庭可按程序进行常态化申请。第二十一条审核(一)社区居委会、所在单位和企业初审。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入户调查、群众评议初审;(二)工业园区、工信局、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琴城镇复审。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复核。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收入、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复审意见,将复审结果报县住建局;(三)审核。县人民政府委托县住建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审核。第二十二条公示(一)将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单位
12、、企业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时间为7天;(二)工业园区、工信局、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琴城镇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三)县人民政府委托县住建局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第二十三条摇号按申请人类别进行统一公开摇号。摇号采取现场摇号、全程公开、透明操作的方式进行,摇号过程由县公证处公证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并接受新闻媒体以及社会的全程监督,将摇号结果当场公布。第二十四条轮候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30日内告知所在居委会。经审核后,居委会应当上
13、报县住建局,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县住建局按照规定取消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五条复核对摇号结果有异议的,县人民政府委托县住建局组织调查核实。第二十六条配租管理(一)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建设的房源,实行分类定向配租,确定分类定向配租方案后,由县住建局将分类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等相关信息适时公布。(二)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准入和退出制度,完善保障对象信息档案管理,逐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对承租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经济收入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监测。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时,有关机构应依法提供便利协助调查。申请人应如实
14、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三)每个家庭只能申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原承租的公房(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公房)应腾退。第二十七条租赁管理(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含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县物价部门进行定价,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的70%,并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1次,并向社会公布。(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县政府统一租金,并按照相关文件实行差别化租金制度。(三)申请人收到县住建局发出的配租确认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配租确认通知书及其它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签订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15、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时间自本次摇号之日起算。第二十八条合同管理(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一般为3年。合同期内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的保障资格每年复核1次,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继续租赁合同;如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按相关规定终止租赁合同,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二)租赁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2 .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3 .租赁期限;4 .租金及其他费用支付方式;5 .房屋维修责任;6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7 .其他约定。(三)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每户3个月的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如
16、不再续约,无违约责任的全额无息退还保证金;发生违约的,从保证金中抵扣承租人应承担的相关费用,若保证金不足抵扣,承租人必须补足。(四)租赁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县住建局备案。(五)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向县住建局申报住房、收入等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不再续签租赁合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二十九条承租变更管理保障性住房承租权的变更包括:承租人变更、楼层变更、互换变更和迁移变更等。(一)承租人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原承租
17、人已死亡或离异的,承租家庭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可申请变更承租人,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1 .申请人符合同时期县中心城区城镇住房保障条件;2 .申请人为该套保障性住房的共同申请人,且承租家庭所有成员已共同协商一致;3 .申请人与原承租人系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承租家庭有70岁(含)以上高龄、重病、残疾等特殊情况人员,为生活和工作方便,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可申请楼层变更、迁移变更。(三)同类别的承租家庭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出具共同承租人一致签名的书面申请后,可申请互换变更。(四)申请承租人变更、楼层变更、互换变更、迁移变更的承租户,应按如下流程操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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