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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档案专业职称考试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档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档案专业人才职称评价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和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档案专业初级、中级、副高级职称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初级、中级达到考试合格标准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其中,初级职称不再设置管理员级别的考试,考试合格即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
2、的方式,达到考试合格标准方可申报评审。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档案馆做好档案专业职称考试的政策制定、实施与监管工作。省档案馆组建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拟定考试复习大纲,负责命审题工作,研究提出考试专业设置、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档案馆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第五条报考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钻研业务,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档案工作水平。3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继续教育学时。(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1.参加初级(助理馆
3、员)档案专业职称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3年,且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3)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2.参加中级(馆员)档案专业职称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3年,且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
4、格(称职)以上等次;(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7年,且近7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5)具备高中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且近7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4.参加副高级(副研究馆员)档案专业职称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
5、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3)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的,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且任职期间至少有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第六条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对应报考相应级别职称。第七条已取得初级、中级、副高级非档案专业职称,转到档案工作岗位后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以上,
6、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条件的,可参加档案专业同级别的职称考试。第八条省档案馆统筹做好全省档案专业职称考试工作,负责省直单位初级、中级职称、全省档案副高级职称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初级、中级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第九条初级、中级档案专业职称考试均设档案基础理论档案工作实务两个科目;副高级档案专业职称考试设档案高级管理理论与工作实务一个科目。第十条档案专业职称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各科目的考试时间根据考试方式、频次等确定。第十一条考试采用闭卷方式。逐步推行计算机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设区的市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机
7、考考点具备足够数量的考点机、监考机、考试机等设备,并满足有关软、硬件要求。第十二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和考场参加考试。第十三条初级、中级档案专业应试人员须在同一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的职称证书。职称证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档案馆统一颁发,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副高级档案专业职称考试通过人员,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由省档案馆进行公布。自考试通过之日起,在全省范围3年内可作为申报评审副高级档案专业职称的依据。第十四条坚持回避原则。凡参与考试命题、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工作人员及家属等,不得报名参加当次相关科目的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第十五条参与考试组织的考试实施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第十六条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和工作人员,将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和关于印发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6号)等处理。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山东省档案馆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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