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殡葬服务设施布局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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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殡葬服务设施布局规划.d。C件: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殡葬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的通知全文下载.d。C天津市殡葬服务设施布局规划二。二四年三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提高殡葬设施服务水平,优化殡葬服务设施布局,节约土地资源,依据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天津市殡葬服务设施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第二条规划对象本规划对象包括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回民公墓和殡仪服务站。殡仪馆是提供遗体处置、火化、悼念、守灵以及骨灰安置等殡仪
2、服务活动的综合性场所。经营性公墓是指有偿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安葬设施。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安葬设施。公益性骨灰堂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以楼、堂等建筑形式提供骨灰安放服务的公共安放设施。回民公墓是指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提供遗体安葬的公共安葬设施。殡仪服务站是指提供殡葬用品及殡仪服务的公共设施。根据实际管理层级对设施进行分级,殡仪馆分为市级、区级,公墓和公益性骨灰堂分为市级、区级、乡镇(街道)级和村级,殡仪服务站分为市级、区级、乡镇(街道)级。第三条重点内容本规划突出规划层次性、刚性与弹性结合的管控原则,以“定原则、定总量、定布局”为主要任务,充分对接市
3、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障多规协同统一,明确下层次规划需落实的内容和要求,落实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要求,并与区级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设施建设方案按照本规划提出的标准和要求进一步研究确定,明确用地边界和相关规划指标,最终实现落图、落地。第四条规划范围与期限本规划范围为天津市行政辖区。本规划期限为2021年至2035年。其中,近期为2021年至2025年;远期为2026年至2035年。第五条规划依据1 .殡葬管理条例2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3 .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4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5 .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6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7
4、.殡葬术语(GB/T232872009)8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JGJ/T3972016)9 .节地生态安葬基本评价规范(MZ/T1342019)10 .骨灰节地生态安葬规范(DB12/T30262020)11 .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12 .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13 .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19)21号)14 .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阶段性方案)15 .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第二章规划目标与策略第六条规划目标到2025年,
5、现有殡仪馆设施设备改造取得成效,提高生态环保、安全防范能力,火化能力满足日常及应急服务需要,综合服务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居民群众的基本殡葬服务需求得到更好保障;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布局优化,服务环境、服务能力有效提升;节地生态安葬区域不断增加,节地生态安葬比例稳步提高;殡仪服务站加快建设,殡仪服务辐射范围进一步扩大。全市殡仪服务设施保障能力明显提升。到2035年,殡仪馆布局更加合理,实现设施环保化、环境园林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人性化;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布局更加均衡,服务能力显著增强;节地生态安葬水平大幅提升,公益性设施实现节地生态安葬,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进一步提高;市、区、乡镇
6、(街道)级殡仪服务站网络更加完善,悼念、守灵等服务功能更加健全。全市建立层级清晰、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齐全、覆盖城乡的殡葬服务设施体系,形成以公益性为主体、营利性为补充、节地生态为导向的安葬服务格局。第七条规划原则1 .适度前瞻,满足需求紧密结合殡葬改革发展方向,满足殡葬设施长远发展的要求,综合分析现有殡葬设施容量、空间分布、存量规模,预测规划期末殡葬设施需求总量,并在规模上适度超前,留足弹性。2 .规范建设,节约用地落实国家和本市殡葬领域政策规定与标准规范要求,贯彻少占地、不占地的原则,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积,推行骨灰格位存放、海葬、树葬、小型墓等节地生态安葬形式,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7、。3 .城乡统筹,方便群众强化各类殡葬服务设施供给,因地制宜采取引导措施,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保障体系,满足城乡居民生态、文明治丧需求。4 .尊重传统,多元供给贯彻殡葬改革精神,兼顾我国丧葬习俗,满足多样化殡葬服务需求,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文明和多样化的丧事服务。第八条规划策略1 .加强骨灰安葬设施集约化建设,推进节地生态安葬根据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民政部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文件精神,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明确各类殡葬设施建设标准,明确葬式结构、墓位占地面积及用地规模等要求
8、,全面推进节地安葬,规范节地要求。大力倡导生态安葬,创新推进公益性生态安葬用地复合利用,探索绿色生态殡葬新路径,树立绿色生态殡葬新风。2 .推行文明殡葬理念,推广集中治丧设施统筹规划和建设殡仪服务站等集中治丧场所,合理设置祭扫专门区域,引导群众文明治丧、低碳祭扫。通过建设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殡仪服务站,满足居民集中治丧需要,提升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美丽天津建设。3 .统筹各级空间规划,依法依规合理布局新建、扩建殡葬服务设施与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适当考虑设施服务半径、交通可达性、殡葬设施管理等要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科学规划布局。规划新建
9、设施不影响周边农业生产现状,避免造成周边农田碎片化导致丧失耕种条件,无法开展农业生产。4 .加大散埋乱葬整治力度,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按照国家和民政部等相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深入治理散葬乱埋现象,推广文明殡葬、现代殡葬新理念,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和优质服务供给,把建设公益性安葬设施、强化公益性安葬服务供给作为治理的基础条件,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第三章建设标准与需求预测第九条建设标准1.殡仪馆殡仪馆建设规模执行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相关要求,殡仪馆的容积率不宜低于0.2,新建殡仪馆占地面积应参照表1执行;根据天津市绿化条例相关要求,新建殡仪馆绿地率不低于35%,改、扩建殡仪
10、馆绿地率不低于30%,且不低于原状绿地率。表1:殡仪馆建设标准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殡仪馆类别年遗体处理量(具)具均建筑面积(平方米/具)一类10001150001.61.7二类6001100001.71.8三类400160001.82.0四类200140002.02.2五类20002.2-2.52.经营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应按规定推行节地生态葬式,独立墓穴及合葬墓穴的单个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不含周边道路、绿化、停车场及服务设施等用地)。3 .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新增墓穴应为节地墓穴,独立墓穴及合葬墓穴的单个墓位占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0.8平方米(不含周边道路、绿化、停车场及服
11、务设施等用地),地上标识物高度原则上不超过0.8米。公益性公墓用地面积区级不得超过335000平方米,乡镇级原则上不超过35000平方米,村级不得超过7000平方米。4 .公益性骨灰堂骨灰地宫、墙、廊、亭等安放单具骨灰的格位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应大于0.25平方米/格。安放单具骨灰的格均用地面积(不含周边道路、绿化、停车场及服务设施等用地)原则上不应大于0.33平方米/格。5 .回民公墓回民公墓单人墓占地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占地面积不超过6平方米(不包括周边道路、绿化、停车场及服务设施等)。第十条需求预测1 .全市总安葬(放)量测算以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阶段方案)确
12、定的至2035年全市常住人口规模为基数,参照近十年常住人口死亡率5.715%o,结合现有设施安葬等情况推算,到2035年,全市各级各类殡葬服务设施安葬(放)总量约394万具,全市年最大火化需求约10.2万具。2 .设施安葬(放)量分解殡仪馆:结合市级、区级殡仪馆改扩建和迁建情况,规划全市殡仪馆总安放量约58万具。经营性公墓:结合市级、区级经营性公墓改扩建情况,规划全市经营性公墓安葬(放)总量约124万具。公益性公墓:依据国家和本市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保留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各类控制要素不冲突,且与城市发展需要不相矛盾的公益性公墓;严格控制新增公墓总量,新增设施以公益性骨灰堂为主;
13、规划全市公益性公墓安葬(放)总量约59万具。公益性骨灰堂:为推进骨灰安放的集约、生态水平,鼓励建设公益性骨灰堂,规划全市公益性骨灰堂安放总量不低于147万具。回民公墓:以本市第七次人口普查中各区可土葬少数民族人口数量为基数进行测算,2021-2035年天津市可土葬少数民族新增安葬量约2万具,规划全市回民公墓安葬总量约6万具。第四章空间布局第十一条选址布局原则1 .充分利用现状加强现有设施存量利用,充分利用现有殡葬设施周边土地,逐步实现现有设施功能的复合利用。布局规划以保留现状为主,尽可能在现有殡葬服务设施基础上改建、扩建;原则上区域内已有市级、区级殡葬服务设施或具备相关服务功能的,所在乡镇(街
14、道)不再规划同一类服务设施。2 .符合相关规划符合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源保护地、城市公园、永久基本农田等。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林地,确需占用的不得用于坟墓建设,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与自然保护地相邻设施,设施建设应满足自然保护地相关保护要求,并征求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意见。3 .集约节约用地规划设施应控制数量、保障规模、满足需求,推进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规划布局,提倡建设乡镇(街道)级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不鼓励新建村级殡葬服务设施。4 .降低对城市影响新建设施应充分考虑周边公共设施、居民区等因素,最大限度降低邻避影响。充分利用存
15、量资源,深挖现状潜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新增用地充分考虑区域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在区域基础设施控制范围内原则上不安排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满足绿化、停车等功能性要求为主,确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充分预留区域基础设施的建设条件,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同时,设施建筑风貌应符合城市设计对建筑高度、色彩、形态等方面要求,减少对市容市貌的影响。第十二条殡仪馆布局规划殡仪馆以保留现有设施为主,按照年火化量需求,对火化能力不足的设施进行改扩建,迁建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与城市发展需要、建设年代较久的设施。迁建、改扩建设施用地面积和四至边界以批准建设方案为准,但总规模不得超过本规划要求。到2035年,全市殡仪
16、馆共12个。其中现状保留7个,分别为天津市第一殡仪馆、天津市第二殡仪馆、蓟州区殡仪馆、滨海新区第一殡仪馆、滨海新区第二殡仪馆、滨海新区第四殡仪馆、宝纸区殡仪馆;改扩建3个,分别为天津市第三殡仪馆、宁河区殡仪馆、武清区殡仪馆;迁建2个,分别为天津市静海殡仪馆(原静海区殡仪馆改建为殡仪服务站)、滨海新区第三殡仪馆。表2:殡仪馆规划表序号建设类型名称设施级别所在行政区年火化能力(具)用地面积(公顷)1现状保留天津市第一殡仪馆市级北辰区2500014.32天津市第二殡仪馆东丽区2500031.83蓟州区殡仪馆区级蓟州区60002.74滨海新区第一殡仪馆滨海新区5.3序号建设类型名称设施级别所在行政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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