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 第5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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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PA经济法】第5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知识点1分类普通合伙企业一般合伙人对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先事后人,见后述)。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一般情况有限责任;有理由相信时无限连带。【知识点2普通合伙企业1.设立条件合伙人2个及以上的自然人(完全民事能力)、法人(非国有相关)组成的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生效,补充或修改需一致同意(另有约定除外)。名称含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出资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劳务、非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货币等。非货币出资作价:劳务出资协商确定;其他出资协商或评
2、估确定。2.合伙企业财产管理性质财产独立于合伙人,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无权处分时,第三人可善意取得。份额转让对外转:需一致同意(有约定除外),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有约定除外)。对内转: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份额出质需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出质无需一致同意,自由出质,除非有约定)。3.事务执行:Q)形式: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或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不能是非合伙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权利义务权利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而非代理)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3、有监督权;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合伙人提出异议和撤销委托的权利。义务竞业禁止(绝对禁止);禁止与本企业交易(相对禁止:有约定或一致同意时可以)。(3)表决办法(本部分归纳了本章散落各处的表决办法)法定事项绝对不可以:国有、社团、上市公司不做普通合伙人;竞业禁止;普通合伙企业利润/亏损向部分合伙人分配/承担;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一致同意时可以:除名;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转为有限合伙人;普
4、通合伙人被认定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转为有限合伙人(否则退伙)。通知就可以: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非法定事项第一类: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就需要一致同意。具体情况如下:改变合伙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场所;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新合伙人入伙;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死亡/宣告死亡,
5、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上述事项需要一致同意。第二类: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过半数同意。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4 .损益分配:人人平等,责权相当,不可由部分人享有收益或承担亏损。约定一协商一出资比例一平均5 .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约定除外),可聘任非合伙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就是个打工的而己)。6.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限制效力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先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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