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章行为法律效力的分析及风险防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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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的面及me摘要;九民纪要第四十一条虽然为法院在审查与印章有关的案件时指明了裁判思路,但对什么情况下的盖章行为能使第三人产生合理信赖,此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却并无更明确的规定。以九民纪要笫四十一条为背景,从印章本身的性质和缺陷入手,结合多个典型案件,将实务中盖章行为产生的情况分为通常情况、公司保管印章不力导致印章被盗盖的情况、公司同时拥有多枚印章的情况、印章被伪造的情况四种情形,指出判断盖章行为是否有效要章人权三者结合分析。从避免风险的角度出发,提出企业和交易相对人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健全公章管理使用制度,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关键词:苣章行为;法律效力;风险防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一
2、、问题的提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与管商环境的不断改善,由公司印章引发的问题也在经济生活中逐渐凸现出来。诸如腾讯、老干妈的“萝卜章”案件和当当网印章案件等与公司印章相关的纠纷频发,在市场上反应强烈,受害公司动辄损失几亿元,造成了信誉和形象的能塌,而这些案件频发的根本原因则在于我国有关印章管理的法制尚不健全。笔者在我国的裁判文书网中搜索,关于公司印章引起纠纷的案件不在少数,而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看中却鲜有对印章的保管等内容进行专门阐述的条目,仅在企业破产法治安管理处物法和刑法中有一些零星规定。2018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曾指出法定代表人以虚假公章签订的合同的
3、效力,即法定代表人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所为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职务行为,其签订合同应当有效。法官会议意见还认为,一个有职务身份的人使用不真实的公司公章假意代表公司意志从事民事活动,该行为是否对公司产生效力,不能仅仅取决于合同所盖印章是否为公司承认的真实公章,亦应当结合行为人所为之行为是否属于其行使职权的范围即在假意代替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之时是否存在能够被善意相对方相信的权力外观。而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笫12次法官会议纪要中,也出现了对该问题的讨论,法官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中表达的相同.: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发布,第
4、四十一条明确了对盖章行为法律效力的裁判规则,其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但却可以为司法实践中判定假章、所盖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时合同效力的影响指明方向和裁判思路。然而,九民纪要第四十一条虽给出了.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这一裁判思路.但犹抱琵琶半遮面,九民纪要对于什么情况下的盖章行为能使第三人产生合理信赖,此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却并无更进一步的规定,留下了较大的商榷空间。笔者认为,这一方面牵涉表见代理的构成,而我国学术界对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仍然莫衷一是,存在争议;另一方面由于实务案件过于曳杂,难以详尽。法谚有云: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笔者尝试将实务中盖章
5、行为所产生的情况进行分类,探讨不同情形下盖章行为的效力,以期为司法审判提供参考。二、盖章行为法律效力(-)前提性讨论:印章的性质及缺陷对于印章的性质.大部分学者都更加认同印章作为一种公司的特殊财产1.是一种静态的无生命的物体,由于其往往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章程授权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质掌管,加上印章从古至今梆被人们认为是权力的化身和象征,具有权威性、凭证性的存在价值。一旦被使用,合同相时方就会以朴素的法律观自觉地认为其所标志和出示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可信性、承诺性、证明性,EP章所代表的不仅是公司的权力和信用,更是公众对于公司的信敕保障。但有少部分学者认为公司印章符合人格物的特征,具
6、有人格物属性,其存在的意义与价值就不仅是公司对外文件法律效力的确认,更具有特定的人格利益21不逊,印章作为一个极为重要的表明签约人身份的工具,其缺陷也十分明显,即印章传达的信息量极为有限,其对代理权的范围.期限等信息都不能有效而完整地表达3,且印章易于伪造、偷盗,这也导致与印章有关的纠纷频发。(二)通常情况下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不管印章的性质是公司财产还是具有人格利益的特定物,其主要功能都是巳经被确定的。盖章行为对内来说,是实际控制人权力的行使与身份和责任的体现,对外来说是对公司法律行为的确认4,具有公司意思的执行效力,是行使公司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体现和结果。在实践中,通富一个公司在合同或其他文书
7、中使用公司印章进行了盖章行为,即可代表该公司确认其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从而与相对人达成某合同或让相对人了解到该公司的意思表示。因此在正常情况下,盖章行为的一般法律效力就是对其意思表示进行确认,使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三)公司保管印章不力导致印章被盗盖的情况下盖章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若公司保管印章不力导致印章被盗后经他人擅自使用,此时虽然印章其实但签约人不具有代理权或代表权,根据九民纪要笫四十一条的裁判思路,应当按照代表或代理的规则来确定合同效力。即如果公司印章被盗后被他人擅自使用,而相对人善意且有足以相信签约人具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则该签约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而如果相对人是恶意的,对于该印章的使
8、用并非公司本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则不构成表见代理。在海南虹艳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南金泰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再审法院就认为,由于在签订转让协议时,虹艳公司怠于查实,虽清楚关静玉并非是金泰公司员工仍与之签订,未尽到一个善意相对人的审慎义务,不构成表见代理。而在实践中还存在公司为了办事“高效”便利,在许多白纸上盖上印章,被他人恶意盗用的情况,此时加盖在交易文本上的印章是真实的,公司亦并非要承担责任。因合同形成行为与盖章行为为二者相互独立并关联,合同形成的行为是对交易主体合意行为的反映,盖章行为是对合意的确认,如果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真实性时,也不能仅根据印章的真实性推定合同的真实性,应结
9、合其他事实一起考虑。但是,并非盖章行为确认的合同不发生效力,公司就不承担责任。如果公司印章被盗之后长期未发现,此时公司存在严重的过失,应当对盗章人擅自使用该印章这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担责。在楼可林与安徽省肥西县润碑水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在主合同因刑事原因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由于润德公司对于公章管理不规范,长期未发现公司印章被案外人孟晓峰所盗,且在签订合同时被上诉人楼可林并不知晓案外人孟晓峰已被公司解雇,应认定为孟晓峰私自使用,公司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此时,盖章行为所确认的合同虽然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公司仍应对其保管印章不力的行为承担过错责任。(四)公司同时拥有多
10、枚印章时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在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有的公司出于对责任的逃避或者其他原因,会同时拥有多枚印章。而多枚印章的使用在实践中极易迨成重大的信任危机,并因此引发纠纷。一般而言,公司同时拥有多枚印章,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在具体的合同或具体的案件中进行分析。因为公司同时具有多枚印章,其不再具有单一的特殊性,就单一的某一枚印章的使用而言并不能普遍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应当在案件中以其他行为来推定公司的意思表示。如若在该次合同的签订中加盖公章,是公司决策层一致决定的结果,那么比签约人固然具有代表权或代理权,该盖章行为应该认定为有效,公司应当对该合同的生效后产生的效力负责;亦或者公司在
11、其他的合同或行为中使用过该印章,甚至只要承认过该印章的效力,那么该印章同样可以使第三人产生合理信赖,以此也可以确定公司使用该印章的盖章行为有效。在文登瑞霖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段明生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原甘肃瑞霖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文登瑞霖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宋福德突然死亡,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马志恒使用了一枚与公司备案印章不一致的公章与段民生达成协议,但这份公章曾在以往的经营和诉讼中有所使用,因此法院认定这份公章有效,收回了上述公司的再审请求。虽然公司同时拥有多枚印章会导致否定使用其中一枚进行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的难度极大,但证明公司印章不具有唯一性的证明责任归交易相时人所有。在常州市诚鑫
12、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新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顶天钢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涉案的2013年承诺书上加盖的新科公司印章与2010年承诺书上公章明显不符,诚嘉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新科公司同时使用两枚不同公章,亦未主张对2013年承诺书上的公章进行鉴定,故该印章不应认定为新科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当交易相对人证明不力时,企业的盖章行为也并非具有法律效力。(五)伪造印章下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1 .伪造印章的人作为签约人并无代理权或代表权,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合同一般无效。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华能石粉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合同纠给案为例,在该案中,再审法院认为罗劲松作为中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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