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运行机制的反思与改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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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翱的要性格制J豌行机制的反思改造摘要:在我国现行宪法体制下,描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本质上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属性的体现。然而在实践操作中,羁押必要性审查被视为逮捕必要性审查的重熨审查,背离了必要性审查的功能定位。由于检察机关属于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权无法对涉及实体权利的诉讼事项进行有效的规制,这也就导致羁押必要性审查无法走上诉讼化的改革道路。为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在现有宪法体系下重塑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的认识,强化律师介入必要性审查,完善转押必要性审查效力的诉讼化改造,强化替代性措施的适用。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诉讼化改造审前黑押作为刑事
2、强制的一种措施,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表现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对逮捕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为了强化人民检察院对羁押措施的监督,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主动对逮捕后羁押进行必要性审查,并完善了辩方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1。对刑事病押措施进行必要性审查并在制度上进行完善,对于改变司法实践中够罪即捕、羁押率居高不下的现实情况,杜绝“一押到底,实报实销”的刑事诉讼弊病有着积极作用,使逮捕走出过度实体化的窠臼,回归其程序保障的功能定位2。一、氯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现状在我国的法律语境下,羁押必要性审查特指摘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在专门机关或者
3、专门职权部门的主导下,对于处在羁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羁押条件的审查。相较于域外刑事司法实践和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应然构造,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审杳主体、启动方式、形式内容以及决定的效力等方面存在着差异,这也影响着我国必要性审查制度功能的发挥。我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审查主体、启动方式、形式内容以及决定的效力等方面呈现出以下特点:(-)现行司法体制和法律规定下的审查主体受国家司法制度运行的影响,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行使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在检察机关内部职权改革之前,受我国刑事诉讼阶段性构造的影响,氯押必要性
4、审查在不同阶段由人民检察院的不同内设部门负责,导致在审查决定上存在反复性和不确定性。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规定将必要性审查工作从分段审查改为归口审查3,即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分阶段主导转变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到2019年改为统一由人民检察院捕诉部门负责。人民检察院内部职权的改革客观上实现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开展的统一性,但在刑事诉讼构造上,审查主体为具有法律监督职权的人民检察院的理念没有改变。(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作为法律监督的程序性制度,人民检察院以职权进行主动审查为主,依申请审查为保障是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整构造。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5、人民检察院应对逮捕后的羁押进行必要性审查,此为依职权主动审查的必要性审查启动方式。另外,刑事诉讼规则还明确规定了依申请启动审查。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下,依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分为依据法律规定明确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和提出变更逮捕措施的申请。在实践中,人民检察院以主动进行黑押必要性审查为主导,由千权利意识薄弱和权利告知制度不完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制度略显虚置,加之侦查保密原则的限制,依申请启动必要性审查更显不足。(S)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审查内容和形式逮捕前置程序的缺失决定了刑事羁押与速辅的合一性以及附属性,通过依职权启动的审查和依申谪启动的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通
6、过对逮捕正当性的动态审查,实现对羁押状态是否应存续的条件审查4。与域外国家相类似,我国氯押必要性审查的审查内容集中于对犯罪类型、罪行轻重以及危险性的审查,其中包括社会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以及诉讼妨碍危险在内的危险性审查。此外,我国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变更措施的相应情形。人民检察院主导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围绕上述内容开展,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集中千时侦查机关所呈递的证据材料等进行的审查,并依据职权进行询问或者讯问。由此可见,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言词审查以及职权调查等,对被羁押人一方的参与并不重视,不存在控辩双方对抗性质的审查方式。(四)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效力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
7、讼规则赋予检察机关进行薪押必要性审查时的建议变更权,即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可对相关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这是法律监督的表现形式,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检察建我不符合刑事强制措.施实施随诉讼进程而变化的原则,欠缺权威性和股从性,难以保障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功能的发挥,无法实现必要性审查的有效性。此外,内部职权上的行政审批属性对法律监督权的作用发挥造成负担,也会对必要性审查的实践作用发挥造成不利影响。二、现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功能定位存在误区我国不存在逮捕前置程序,自然没有相对独立的审前羁押程序,自批准逮捕开始,审前羁押期间便呈现出侦查期问、审查起诉期问和审判期间的法定加
8、成,逮捕这1.强制措施的实施决定了审前羁押程序的开启。实践操作中,羁押必要性审查被视为遂捕必要性审查的重复审查,违背了不同刑事强制措施的实施伴随相关条件的审查这一初哀,背离了必要性审查的功能定位。这实质上反映了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和逮捕必要性审查所具有的功能差异认识的不足,尽管二者在审查内容上存在一定的相同之处,但鉴于审前羁押期间的存在,羁押必要性审杳的功能应侧重于对羁押期间相关条件、情形的变化审查以实现对不当羁押的纠正。(-)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方式以及效力存在问题根据我国宪法对公权力的安排,检察机关属于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审判等司法行为进行诉讼监督,并兼具公诉职权,另外,检察权本身是监督权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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