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管企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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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管企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管企业:省管企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委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2024年2月27日省管企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督促省管企业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消防安全长效机制,保障国有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消防
2、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有关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管企业,是指河南省人民政府授权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四条省管企业应依法接受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及所在地消防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省政府国资委对省管企业消防安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省管企业依据企业主营业务和消防安全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见附件1):A类:主业从事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冶金,电力,燃气生产、贮存,大型酒店,重要交通枢纽,旅游企业。B类:主业从事建筑施工、仓储、交通运输企业。C类:投融资、商贸物流、高科技等,除
3、上述A、B类企业以外的企业。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变化及企业申请进行调整。第二章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第六条省管企业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建立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一)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
4、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重点企业除应当履行以上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3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4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第七条建立以省管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消防安全领导责任制,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同为本企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他
5、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第八条省管企业必须设立消防安全领导机构(消防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决策企业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委员会主任应当由省管企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担任。第九条省管企业应明确1名班子成员分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对企业消防安全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第十条省管企业其他班子成员应该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十一条省管企业集团总部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第十二条按照“谁主管谁
6、负责原则,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分解到相应岗位。第十三条省管企业专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数量,应该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未明确规定的,应该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第十四条省管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消防安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消防安全情况;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消防费用投入制度;消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以及运行等情况;火灾
7、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火灾事故。(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本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消防安全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三)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省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四)省管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条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逐级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省管企业应根据河南省消防条例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大型危化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规定,建立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站。(一)大型煤矿企业、大型危化企业、大型金属冶炼企业、民用
8、机场等应当建立专职消防救援队。同时,大型危化企业还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大型危化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危化消防站。(二)其他企业结合自身消防安全和灭火任务等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组织、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三)专职消防救援队、专(兼)职消防组织、志愿消防队和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员学习和灭火技能。(四)落实专职消防救援队、专(兼)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等人员各项待遇,按规定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落实抚恤优待政策,对参与应急救援、应急演练的相关人员,给予工作补助。第十六条加强消防应急演练,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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