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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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管企业: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委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2024年2月27日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省管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省管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国资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2、产法河南省安余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河南省严格落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试行)等文件有关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是指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直接监管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四条省政府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省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主体责任。(二)督促所监管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考核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四)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督查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五)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政府国资委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省政府国资委议事协调机构,按照出资人职责定位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省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第五条省政府国资委对省管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省管企业依据省政府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见附件1):A类:主业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危化、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仓储的企业;B类:主业从事电子、旅游、勘探、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企业;C类:除上述A、B类企业以外的企业。第六条省管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在兼并重组或业务领域发生重大变化后要重新评
4、估安全风险,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申请调整安全生产监管分类。第七条省管企业要及时对下属各级独资、控股、参股等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包含省外、境外企业,以下简称所控制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参照省政府国资委分类监管标准进行分类管理.,并根据安全风险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第八条省管企业要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自觉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九条省管企业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5、的原则,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督促落实。第十条省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同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列入述职内容。(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全面履行以下职责:1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6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二)省管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1次研究决策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重大事项;总经理办公会在研究部署生产经营等业务同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三)省管企业要明确1名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四)分管生产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五)其他班子成员应按照分工抓
7、好分管范围内的生产安全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十一条省管企业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第十二条省管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将安全生产压力传导到一线,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落一人。第十三条省管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8、工、同时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省管企业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十四条省管企业应对所控制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一)监督检查所控制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和相关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员工安全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安全职责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等。(一)将所控制企业纳入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制度,
9、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三)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企业,省管企业应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四)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省管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五)省管企业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六)省管企业所控制企业应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第十五条省管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
10、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安排部署1次安全生产工作。第十六条省管企业应建立安全总监管理制度,根据安全风险大小对所控制企业安全总监的配备标准、任职资格、职权、待遇、考核等内容进行明确。A类企业集团总部应配备专职安全总监,B、C类企业集团总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配备专职安全总监。省管企业所控制的企业中规模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总监,行业部门对安全总监的配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安全总监应履行以下职责,并对职责
11、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1 .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配合分管负责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2 .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3 .负责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确保正常运转,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4 .负责监督集团总部各部门、所属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5 .组织开展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企业内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6 .协助做好事故报告、应急处置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内部调查处理;7 .其他应依法履行的职责。第十八条省管企业应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安全风险大小对所控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2、机构的设置要求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基层工作年限等进行明确规范。(一)A类企业集团总部应设置独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数量应满足管理需要且不得少于8人。(二)B类企业集团总部应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一名部门副职专职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数量应满足管理需要且不得少于5人;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可以按照A类企业配置机构和人员。(三)C类企业集团总部应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数量应满足管理需要且不得少于3人;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可以按照A、B类企业配置机构和人员。第十
13、九条省管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省管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从业人数等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第二十条省管企业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相关奖励、晋升机制,提高人员素质。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逐步实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矿山、危化、金属冶炼领域的省管企业,在矿(厂)长、科(队)长、部门经理、车间主任等基层重要领导岗位的选拔任用上,应符合行业规定,并设置基层工作年限、专业技术水平等准入条件。矿山领域的“五职矿长、
14、“五科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和所在地有关要求进行配备。第二十一条省管企业应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得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有关省管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有关省管企业应编制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投入。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省管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从成本(费用)中
15、列支,保证达到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省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或者资金投入情况随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同时报送省政府国资委。第四章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省管企业应牢固树立“零事故、零伤亡理念,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关口前移,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第二十三条省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第二十四条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
16、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培训体系、专家支撑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省管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第二十五条省管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修订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形成专常兼备、反应迅速的应急力量体系,推动高危行业企业全面依法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针对灾害特点,聚焦人员疏散逃生避险能力提升,按要求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第二十六条省管企业应
17、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进一步完善全员参与、全过程管控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建立系统、全面的辨识机制,运用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方法,提升安全风险预防预判能力。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动态管理。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省管企业集团总部每季度组织1次安全风险综合研判,督促所控制企业定期开展风险研判,其中基层生产单位每月至少组织1次安全风险综合研判。针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重大危险作业,或者企业出现停产整顿、复工复产、工艺改造、集中检维修等非正常生产重大变化,或
18、者同行业领域发生重大事故,要及时组织开展安全风险专项研判,根据研判进行针对性部署安排和检查整治。第二十七条省管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不得在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信息公开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依法报告。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治理经费和责任人,按时完成整改。省管企业集团总部要结合行业领域实际,建立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实行清单制管理并动态更新整改落实情况,推动照单逐条整改销号,确保重大隐患动态清零。健全完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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