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报税实操-建筑行业民工个人所得税缴纳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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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账报税实操-建筑行业民工个人所得税缴纳操作指引一、建筑行业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主体1.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顾名思义,纳税义务人应为所得人本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对此,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二条同样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2、支付所得的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扣缴义务人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实行代扣代缴制度,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九条规定:以支付
2、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九条规定: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J简言之,谁支付农民工工资,谁来扣缴。3、总包代发工资情况下的扣缴义务人由于实践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较多,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在2019年,我国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
3、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问题】在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应由总包单位还是分包单位代扣代缴?对此问题,税务机关给出的回复并不统一。【答复1】留言问题:农民工工资代扣代缴的义务,由于是总包单位根据协议直接代发,属于直接支付所得的单位,但对于支付对象和金额都没有决定权。所以有必要确定农民工工资的个税是由总包单位还是分包单位代扣缴。发放达不到缴税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是否也要全员申报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
4、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J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三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第四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总包单位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对农民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答复2
5、】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在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0年9月)中给出了不同的回复:十二、施工单位和农民工签订合同,由业主直接发放工资,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解答: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考虑到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个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根据国税函1996602号规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综上,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扣缴工作需要,确定由业主或施工单位代扣代缴J【解析】对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三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的
6、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笔者认为,总包单位只是代为实施了发放工资的职责,但对于分包单位的工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并没有决定权,分包方应为农民工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4、跨省异地施工及劳务派遣情况下的扣缴义务人异地施工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
7、、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J二、建筑行业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的所得认定所得额是个人所得税计税的基数,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
8、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三、税务机关征收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关于申报方式,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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