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
《辽宁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辽宁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辽宁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医疗保障基金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切实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推动医疗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主体(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的信息归集、评价、应用、权益保护、信用修复等信用管理活动。信
2、用主体分为机构类和个人类两类。(一)机构类信用主体:包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及其他参与医疗保障领域活动的机构。(二)个人类信用主体:包括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的医师、护士(师)、药师等专业从业人员,参保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医疗保障活动的个人。第三条信用主体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服务协议约定,遵循诚信原则,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规范医疗保障领域相关行为,自觉主动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提供相应的数据和资料,积极配合开展信用管理工作。鼓励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做出严格执行医疗保障政策等方面的公开信用承诺。第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遵循合法、客观、关联、
3、公正、审慎的原则,归集、披露、使用医疗保障信用信息,对信用主体开展信用评价,依据评价结果确定信用等级,实施信用监管和信用奖惩措施,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信用主体行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统筹推进全省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要负责全省医疗保障信用信息标准制定、监管制度建设,建立维护全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平台,指导各市开展信用管理等工作。各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医疗保障信用信息的归集、录入、审核、异议受理,市级平台管理和数据上传、维护,开展信用评价,做
4、好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授权相应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承担医疗保障信用管理的具体工作,也可委托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开展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第六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大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力度,与发展改革、卫生健康、中医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密切联系协作,强化部门联动监管,健全信用体系共建共享机制。大力推进行业协会信用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开展医疗保障信用行业规范和自律建设,制定并落实自律公约,开展信用知识培训和诚信教育活动,引导信用主体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七条信用信息归
5、集是指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和监管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储存和处理等行为。第八条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全省医疗保障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并定期更新,及时公布各类信用主体需要采集的信用信息。各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评价机构实施医疗保障信用信息归集,定期组织抽查、校验,做到应归尽归、及时准确。第九条各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评价机构应当按照信用主体分类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以及我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设立,由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构成。机构类信用主体和个人类信用主体,分别以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人员的身份证号码作为信用档案唯一标识。第十条
6、信用主体基础信息:(一)机构类信用主体:登记注册基本信息,主要有法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注册)信息等,以及应当记入信用档案的其他信息。(二)个人类信用主体:职业人群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主要有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定点机构名称、资格证书编号、注册时间等,以及应当记入信用档案的其他信息。第十一条信用主体守信信息:(一)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主要指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规定程序认定的与诚信相关的表彰、奖励等,以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见义勇为等信息;(二)主动举报他人涉嫌欺诈骗保行为,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实的信息;(三)信用承诺信息;(四)应当记
7、入信用档案的其他信息。第十二条信用主体失信信息:(一)违反信用承诺制度受到责任追究的信息;(二)因欺诈骗保情节严重依法依规纳入联合惩戒名单的信息;(三)因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信息;(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可以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其他信息。第十三条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和守信信息由信用主体申报。信用主体应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评价机构做好信息抽查核实工作,对校验不通过、错误、变更的信息及时进行核对修改。信用主体的失信信息由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等各类执法检查,以
8、及群众举报、投诉等调查处理,依据不良行为事实确定,完成失信信息的归集。第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评价机构应当对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信用主体失信行为进行认定。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文书;(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文书;()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失信行为依据的其他文书。第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采取公开、查询和政务共享三种方式,通过信用网站等渠道免费披露公共信用信息。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严格依法依约公开、共享、查询信用主体的信息。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十六条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针对不同类别信用主体特点,结合监管实践,分别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辽宁省 医疗保障 信用 管理办法 试行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147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