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docx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docx(1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23.09.28生效日期:2023.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目录1.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充装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2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履行对互联网平台违法发布危害安全生产音视频信息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3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督促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4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5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保护高铁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6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三无
2、”船舶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7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中卫沙坡头机场净空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8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荷藕行业有限空间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9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诉区消防大队等不依法履行整治群租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职责行政公益诉讼窠1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磷化工生产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IL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使用翻新轮胎行政公益诉讼案12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煤矿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案例一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充装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
3、益诉讼诉前程序安全生产燃气安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充装【要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持续深入推动“八号检察建议”落地落实,更好促进生产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充装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2件案例,作为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参考借鉴。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9月28日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针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非法充装监管难题,检察机关构建大数据法律监
4、督模型精准发现案件线索,依法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督促市场监管部门有效整治燃气安全隐患,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燃气安全隐患防范精准性。【基本案情】金堂县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燃气公司)于2005年成立,系金堂县唯一一家具有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的燃气生产和供应企业,年均供应量3000余吨。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公司充装销售的部分瓶装液化石油气检出二甲醛成分,且液化石油气中的C3+C4炫类组分、C5及C5以上煌类组分不符合技术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中的二甲醛对钢瓶密封圈橡胶具有较强腐蚀作用,易导致钢瓶阀门漏气;C5及C5以上煌类组分沸点高,不容易气化,含量过高会使液化石油
5、气在燃烧时形成的残液变多,持续燃烧时间缩短,且易对燃气灶具造成污染甚至堵塞。某燃气公司经营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调查和督促履职】2023年初,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成都市检察院)经对崇州、邛煤、大邑等检察院办理的多起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非法经营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因部门间的数据壁垒导致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充装二甲醛监管难度大,遂着手构建瓶装液化气行业安全生产类案监督模型。通过获取经信、税务、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的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企业购气抵扣税款、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二维码等百万余条数据,碰撞分析出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量与液化石油气购买量之间存在的数量
6、差,由此判断存在掺混风险。2023年6月10日,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堂县检察院)接到由成都市检察院通过该监督模型推送的线索:金堂县某燃气公司2023年5月至6月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量远大于液化石油气购买量,可能存在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掺混情形,具有安全隐患。金堂县检察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调查,走访大数据监督模型推送线索时间段内使用该公司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多家餐饮门店,调取液化石油气瓶作为物证并委托该院技术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规范封存送检,通过询问餐饮经营者、委托技术检测、进行专家咨询等调查取证工作,证实某燃气公司于2023年5月4日、5月22日、6月8日充装销售的瓶装液化
7、石油气检出二甲醍成分,且液化石油气中的C3+C4煌类组分、C5及C5以上煌类组分实测值均不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国家标准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未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液化石油气国家标准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履行监管职责。2023年7月4日,金堂县检察院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对金堂县某燃气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12日对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某燃气公司立即对下辖的4个配送点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非法掺混、超期未检等“问题瓶”147个,立即封存后移交气
8、瓶检验机构进行报废处理。为确保整改到位,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的整改情况组织复查,对在营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检,抽检结果显示各项指标均已达标。在县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某燃气公司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配送点人员管理,建立自有产权气瓶进出使用台账管理机制,提升气瓶充装追溯体系建设和监管水平,常态化排查跟踪长期未归异常气瓶,并就异常气瓶开展精准抽查检测,切实强化燃气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此外,成都市检察院运用该法律监督模型向其他13个基层检察院推送涉19个燃气经营企业非法充装公益诉讼线索19条,立案办理10件。同时,在全市部署检察机关燃气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共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违法违规行为9
9、6起,暂扣液化石油气钢瓶3503只,刑事行政拘留6人。【典型意义】检察机关针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非法充装监管难问题,以“数字革命”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通过解析共性问题、提炼监督规则、获取多源数据,构建瓶装液化气行业安全生产类案监督模型,精准发现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充装类型线索,上下一体精准规范开展类案监督;推动行政机关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自有产权气瓶台账管理及异常气瓶精准抽查检测制度,进一步强化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链条梳理燃气经营、运输、销售、使用各环节安全隐患突出问题,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助力消除燃气安全隐患。案例二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履行对互联网平台违法发布危害安全生
10、产音视频信息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安全生产互联网文化管理溯源治理【要旨】针对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改装加油车违法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危害安全生产的问题,检察机关坚持“线下+线上”一体监督、溯源治理的理念,对互联网平台发布出售、出租“改装加油车”“伪装加油车”等违法音视频信息的行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大对网络音视频领域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文化空间,助力消除和防范安全生产隐患。【基本案情】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成品油相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试用专项工作中发现,部分互联网平台发布含有“改装加油车”“定做伪装加油车”等内容的音视频,宣扬可以通过添加加油枪、流量
11、计价器、油罐等将货车、洒水车等机动车改装成加油车的信息。【调查和督促履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0月21日将上述案件线索交由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北京铁检院”)办理。北京铁检院于2022年10月26日决定立案调查。该院对位于北京市的互联网平台进行大数据筛查,发现位于北京市某区的8家互联网平台上存在“改装加油车”“改装加油车出售”“伪装加油车”等相关视频、图片、文字累计985条。经审查认为,伪装改装加油车需在原车辆内添加加油枪,流量计价器以及油罐等部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以及机动车登记规定中不予变更登记的行为,故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上述涉及
12、伪装改装加油车的视频、图片、文字等信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上述有害信息通过公共网络传播,受众面广,为伪装改装加油车的违法行为提供了不良引导和实现渠道,增加了伪装改装加油车上路、非法提供流动加油服务的风险,具有传播违法信息、危害安全生产,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现实危险。北京铁检院经调查查明,涉案8家平台均取得所在辖区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作为互联网文化单位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流通音视频等互联网文化产品。根据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以及北京市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相关规定,平台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对平台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互联网
13、文化产品的违法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2022年11月14日,北京铁检院向该区文化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督促该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互联网文化市场信息发布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辖区内互联网平台持续完善信息审核机制,切实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同时,为进一步实现溯源治理,对在涉案平台中发布“伪装加油车”“改装加油车”等信息的线下实体改装加油车经营单位,北京铁检院通过相关交易信息进行跟踪,将调查发现的可能涉及改装加油车、使用车载加油机提供流动加油服务的人员、公司,向河南、山东等多地移送线索8件。2023年1月,北京铁检院收到相关文化行政部门书面回复:已成
14、立工作专班,部署了“改装、伪装加油车”视频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对8个互联网平台涉及违法信息问题开展全面清理整治,召开相关平台集体约谈会暨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部署会,督促各互联网平台从严从速清理,共清理违法视频、文字信息1800条,封禁及处理相关账号37个,关闭贴吧1个;同时,督促平台完善审核机制,优化搜索功能,共添加补充114组屏蔽和送审关键词、敏感词,有效阻断危害安全生产的文化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典型意义】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赋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对线下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溯源到线上违法音视频信息发布的监管,通过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网络音视频领域信息发布的监管,斩断有害信息传
15、播链条,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再将监管视角延伸到线下实体伪装改装加油车经营单位规范发展,实现“线下一线上一线下”违法产业全链条打击,推动行业一体化治理,净化了市场环境,推动平台企业合规化发展,维护了互联网文化市场秩序,从源头上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案例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督促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安全生产建设工程安全水利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履职【要旨】针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发挥体化办案优势,围绕工程建设不同环节查明问题,结合各参建单位责任分析原因,并通过检察建议推动行政主管部门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压实责任、系统
16、整改。【基本案情】北京排水河作为天津市的一级行洪河道,发挥着重要的行洪、排涝、生态作用。2019年5月28日,北京排水河清淤蓄水工程开工建设,对有关河道进行清淤并在河道关联区段右堤处打设2.06公里长的水泥搅拌桩防渗墙,以保证堤身安全、防止高水位运行渗漏。次年5月,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结论为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标准。2022年,天津市审计局工作中发现,水泥搅拌桩防渗墙工程实际桩深、抗压强度、渗透系数不满足设计要求,该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调查和督促履职】2022年10月,天津市审计局根据其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签订的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17、的意见,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同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发挥市院指导、分院主办、属地区院协办的一体化办案优势,将该案线索交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天津二分院”)办理。2022年11月,天津二分院立案调查。检察机关与水务部门充分沟通,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鉴定,进一步查明涉案水泥搅拌桩防渗墙工程各区段存在的质量问题,为后续科学制定工程质量补救措施打下基础。期间,检察机关通过调取书证、现场勘查、专家咨询、询问等方式,围绕涉案工程立项、招标、分包、建设、验收等环节细致调查,查明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分包单位偷工减料、监理单位和发包单位验收环节未尽监管职责等问题,发现招标技术
18、文件、施工合同关于分包事项等重要条款、质量检测规范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针对上述问题,天津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未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规定依法充分履行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管责任,涉案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尚未消除。2023年3月,天津二分院依法向市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对水利工程质量责任单位的监管职责,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分包单位未按要求施工、监理等单位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等问题调查处置,科学论证工程修复方案并推动责任单位履行修复责任。2023年5月,市水务局书面回复检
19、察机关,全面采纳检察建议内容进行整改。经检察机关查看现场、跟进核实,市水务局完成调查和责任认定工作,分别明确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单位、设计单位、检测单位的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罚,责成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偿,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并实施工程补救措施。2023年6月至8月,经检察机关跟进监督,涉案水泥搅拌桩防渗墙工程修复工作已于汛期来临前完成,并安全平稳度过大汛期。结合个案问题,市水务系统开展了水务工程建设领域质量安全检查百日行动,利用3个月时间实体检测38个点位、检查市区两级项目27个,对全市水务工程建设进行全面体检,并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明确责任,督促完成
20、整改,有效消除隐患。并出台了系列规范性文件,从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流程、加强质量检测、强化分包管理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要求,构建科学完备和规范有效的制度体系。【典型意义】针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上下级院一体履耿的优势,由市检察院发挥指导作用、明确工作思路,分院具体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全面查清案件事实。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实现精准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在汛期来临前消除水利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强化与行政机关沟通联动,共同分析个案反映出的问题成因,助推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治理、建章立制、廉政风险排查等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堵塞监管漏洞,提升质量管理
21、水平。窠例四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安全生产建设工程安全紧急处置跟进监督【要旨】针对建设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应当在确保办案质量和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督促行政机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险进一步扩大。【基本案情】2022年4月,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某小区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对附近山体进行了凿挖,但未进行加固处理。由于施工地段处于山的中间位置,且土质疏松,因而造成了山体滑坡,导致该建设工程上方其他小区和单位内的路面出现坍塌、开裂情况。虽然相关单位已对坍塌地区进行了围挡,但是并
22、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且该地马上进入雨季,一旦遇有强降雨等情况,将会导致山体进一步滑坡,进而危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调查和督促履职】2022年4月26日,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昌区院)接到群众举报,通化市东昌区某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接到举报后,东昌区院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勘查,经初步勘查,山体已发生滑坡,继续施工会产生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案情重大,东昌区院将线索逐级报上级院,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行政机关职责明确,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依法快速办理,遂指定东昌区院管辖。东昌区院立案后,立即开展走访调查工作。为缩短办案时间,及
23、时解决安全隐患,4月26日下午,东昌区院与通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邀请建设工程领域专家,在施工现场就该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展开研讨。经充分讨论,各方一致认为该建设项目虽然施工过程符合设计方案,但已发生了山体滑坡,产生了安全隐患,设计方案应当重新论证,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险进一步扩大。为压实整改责任,确定整改时限,保证整改效果,2022年4月27日上午,东昌区院向市住建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该项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责令施工单位对凿挖的山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该项目毗邻小区造成的安全隐患进行处理;对该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确保设计方案符合设计要求,保证施
24、工安全。因情况紧急,为防止公益损害持续扩大,东昌区院要求市住建局十五日内书面回复。收到检察建议后,市住建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推进整改,组织专家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踏访,施工方亦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第一时间采取了应急处置措施,对土方滑落区域表层进行清理,防止土方再次滑落。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市住建局指导建设单位委托吉林省建设厅专家库成员对项目施工方案进行再次论证,对建设工程中的边坡工程防护措施进行重新设计。目前,完善后的设计方案已经通过论证,施工方已按照修改后的设计方案对边坡进行了加固处理,彻底消除了安全隐患。【典型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勘验现场、询问证人、咨询专业人员等方式,查明了因建设工程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关于 印发 安全生产 检察 公益 诉讼 典型 案例 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1481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