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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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长治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已由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1日通过,并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2月1日长治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23年10月31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城乡人口变化相适应
2、,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促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配建和移交等,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第三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贯彻教育优先发展理念,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统筹建设、依法管理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基本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第五条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编制、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工作。发展和改革、行政审批、城市管理、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地震、人防、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条例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实施情况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体系,由教育督导机构进行专项督导并依法公布督导结果。第八条教
4、育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行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部门职责及时受理并依法组织查处。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并依据行政区划、人口居住分布状况、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现有教育资源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服务半径以及有关标
5、准,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内容。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涉及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的,应当征求教育、发展和改革等部门的意见。中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应当结合产教融合发展战略,向产业园区或者产业园区临近区域布局。第十一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采取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将编制的依据、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第十二条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是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6、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区改建时,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增容工作。原有面积低于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的,在拆迁改造时予以优先补足建设用地。老旧小区拆迁改造、机关事业单位腾退的用地,应当统筹考虑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第十四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并核定其区位和界线。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得擅自变更,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确需变更的,经本级人民政
7、府批准,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相近区域规划不少于原面积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第十五条城市居住区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并符合下列标准:(一)每三千至五千人口,预留一所三至六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服务半径在三百至五百米以内;(二)每五千至一万二千人口,预留一所六至十二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服务半径在三百至五百米以内;(三)每一万五千至两万人口左右设置一所全日制小学,学校规模以每年级不超过六个班为宜;(四)每两万至三万人口左右设置一所全日制初中,学校规模以每年级不超过十个班为宜;(五)每十万人设置一所普通高中学校,学校规模以每年级八至十
8、六个班为宜,最小不得低于每年级四个班,最大不得超过每年级十八个班;(六)县(区)应当设置至少一所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七)二十万人口以上的县(区)应当设置一所达到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的学校服务半径按照中小学校设计规范规定,参照学校规模、住宿条件及交通环境确定,原则上分别不超过五百米、一千米。第十六条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按照不低于国家、省制定的标准执行,并进行弹性规划设计以满足人口动态变化需求。第十七条对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变更用地性质或者改变用途;(二)侵占界限范围内的土地;(三)建设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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