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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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积极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水平,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等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依法所有的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或其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中的权能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按约定支付价款的行为。第三条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民主、公开、公正和成员受益的原则,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第四条本规范所称的集体资产包
2、括:(一)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域等资源性资产;(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各种货币资产以及债权、股权等经营性资产;(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社会资助、捐赠和财政直接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第二章交易方式第五条各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应开展资产清理、建立资产管理台账等工作,及时掌握村集体资产交易资源,分类指导集
3、体资产交易行为。第六条集体资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中公开进行。集体资产交易可以采取招投标、拍卖、竞价、协议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七条集体资产交易项目可根据标的物的交易规模实行分类分级交易:(一)市场评估价或询价5万元以下的集体资产交易,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交易,并应当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办公场所内进行;(二)市场评估价或询价5万元(含)以上的集体资产交易,必须在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进行。第八条禁止故意将交易项目化整为零、分割交易。第三章交易程序第九条拟定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集体资产项目特点拟定初
4、步交易方案,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履行民主决策程序通过后形成书面决议,并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第十条评估鉴定。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应当对标的物进行评估的,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法律、规章没有规定的,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市场调查和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后确定价格水平。评估报告或表决书经备案后,作为确定评估价格的参考依据。第十一条委托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村产权服务机构申请填报农村产权转让/租赁信息发布申请书,签订委托服务协议或*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三方服务协议(经营性)。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交易项目,还需报有权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公开公示。农村产权服务机构
5、应当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或公开发行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体统一对外发布集体资产交易项目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集体资产交易项目信息应当明确发布信息的期限,首次发布信息的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的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转让方的基本情况;(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三)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四)其他需披露的转让要求或事项。第十三条组织交易。农村产权服务机构组织在交易信息发布期满后组织交易项目的实施。经公开征集到二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根据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招投标、拍卖、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未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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