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点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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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重点解读一、刑法的基本知识1 .刑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订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外,还有H一个修正案。共分为总则、分则、附则,共15章,近8万字。2 .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
2、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3 .刑法各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由1999年12月2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由2001年8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由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由2002年12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由2005年2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由2006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由2009年2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由2011年2月25
3、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由2015年8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由2017年11月4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H一)由2020年12月26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3、刑法的机能:刑法是保护自由还是限制自由刑法惩罚犯了罪的人,限制他们的自由。这是刑法的机能之一,专业上叫法益保护机能。一方面,就是限制犯罪人的自由,使他不能实施侵害法益的行为。刑法会对侵害一定法益的行为,规定相应的刑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另外一面,就是限制一般人的自由,使一般人不实施侵害法益的行为。刑法把一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就是要告诉一般人,这些行为是刑法明令禁
4、止的,做了就是犯罪。刑法就是用这个办法,来引导、规范和制约公民的行为,使一般公民不实施犯罪行为。刑法明确地告诉人们,什么不可以做,如果做了会有怎样的不利后果,它起到了一种预防犯罪进而保护法益的作用。规制国民的行为,限制国民的自由,是为了保护法益。只有不侵害法益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如果不限制国民的自由,结局必然是每个国民都没有自由。4、刑罚的正当化依据一直以来,刑罚有两种有代表性的理论,就是报应刑论和预防刑论。报应刑论的观点刑罚就是对犯罪的报应,是针对恶行的恶报。恶报的程度,必须和恶行相均衡。优点在于,刑罚不可能超出报应的程度。缺点:报应刑论不考虑预防犯罪,而是单纯的为了处罚而处罚。比如,杀
5、人者,偿命。预防刑论的观点根据预防形论的观占刑罚本身并没有什么意义,只有出于预防犯罪这个目的,才具有价值。也就是说,在预防犯罪所必要而且有效的限度下,刑罚才是正当的。预防刑论的经典表述是,“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并合主义的观点单纯强调报应的报应刑论,和单纯强调预防的预防刑论,这两种观点都很片面,那么,刑法学家就吸取了两者的优点,发展出一种理论,我们叫并合主义。并合主义就主张,刑罚既要满足报应的要求,要和行为人的罪行相适应,又不能超出预防犯罪的必要性限度。并合主义的经典表述就是,“因为有犯罪并且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这就既有利于保护法益,又兼顾保障自由,恰好和我们国家刑法的机能是一致的。二
6、、刑法总则篇1、什么是犯罪?案例:前些年,发生过一起换妻案。南京一个大学老师,在社交媒体上建了一个群,组织成年人在酒店或者自己家里,自愿实施群体性的淫乱活动。这个案件当时争议非常大,比如,社会学者李银河老师就认为,换妻或者群体淫乱,仅仅是违反了公序良俗,还达不到犯罪的程度,只要没有伤害到其他人,那就是他的权利;但也有不少人觉得这样的行为有伤风化,这样的群体性淫乱,不就是刑法上规定的聚众淫乱罪吗?你对这个问题怎么看呢?成人之间秘密、自愿实施的群体淫乱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犯罪呢?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法益这个概念,简单说就是法律保护的生活利益。什么样的行为才能判定是犯罪呢?有两个实质条件。第一,客观上
7、发生了违法事实;第二,行为人必须能够就违法事实进行归责。刑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保护法益。所以,刑法禁止的是那些侵犯了法益的行为,换句话说,刑法只能将侵害了或者威胁了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侵害法益就是犯罪的本质。反过来说,没有侵害法益的行为,就不是犯罪。你要知道,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是犯罪。比如,吸毒不是犯罪,但是非法持有毒品是犯罪,这里面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吸行为本身只是侵害了自己的身体健康,而没有侵害他人的法益。但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时,就可能导致致品转移、扩散到不特定的他人,因而可能侵害公众的身体健康,因而是犯罪。那吸毒就没人管了吗?不是的,它不是犯罪,不归刑法管,但却是违法的,由禁毒法管。
8、聚众淫乱罪保护的法益好,说完了确定法益的基本方法,那么,成人之间秘密、自愿实施的群体淫乱行为,到底构不构成聚众淫乱罪呢?用刚才说的方法来分折一下,聚众淫乱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6章第1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当中。聚众淫乱罪保护的应该是是公众对性的感情,尤其是性行为非公开化这种社会秩序。2、责任主义13岁的人杀人为什么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刑法上有一个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咱们国家刑法的规定,是14岁。对部分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13岁的人还没到这个法定责任年龄。法定责任年龄,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什么是责任主义责任主义的经典表述是“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意思是
9、,只发生了侵害结果还不能处罚,只有当行为人对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和结果有责任的时候,才能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具体来说,责任主义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对客观行为与结果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有的犯罪还要求有特定的目的与动机。比如,成立盗窃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要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儿童、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就不可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用刑罚谴责他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三是要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行为人有可能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刑法的。四是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只能实施违法行为,而不能实施合法行为我们就不能谴责他。比如,已婚妇女被拐卖到外地后,被迫与
10、他人重婚的,我们的司法机关都不当重婚罪处理。因为她在当时的情况下别无选择,只能如此,不能期待她不与他人重婚。3、刑法的溯及力什么是溯及力一部新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没有经过审判,或者判决还没有生效的行为,如果能适用新法,那就说明新刑法具有溯及力,也就是具有追溯适用的效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关于溯及力,各个国家刑法的规定不太相同。我们国家采取的是从兼从轻的原则,也就是说,在新刑法颁布之前,还没有经过法院审判或者判决还没有生效的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旧法,但是如果适用新法对行为人有利,那就要适用新法。之所以采用这种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主要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从旧是因为要保证国
11、民行为的预测可能性;从轻,主要是出于对被告人有利的考虑。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行为发生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但是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那就适应行为发生时的法律,也就是不以犯罪论处,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这是从旧。第二种情况,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是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那就适用现行刑法,同样不以犯罪论处,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这是从轻。第三种情况,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追诉时效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如果现行刑法处罚较轻,那就适用现行刑法;如果行为发生时的刑罚处罚较轻,那就按照行为时的法律来处理。这也是从轻。4、犯罪成立条件犯
12、罪的构造就是研究什么是犯罪,犯罪究竟由什么构成的。传统的四要件论国内传统刑法理论对犯罪构造的主流观点称为“四要件论”,即犯罪的成立包括四个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大陆法系的通说是,犯罪的构造是不法且有责,也可以说是不法和责任,我们通常称之为阶层论。不法和责任看两个案例,直观的感受一下什么是不法,什么是责任。案例1:歹徒要抢劫一个女孩,女孩反抗过程中,把歹徒推倒,歹徒死亡;案例2:一个7岁的小男孩,嫌自己2岁的妹妹太吵,把妹妹从10层的高楼扔了下去,妹妹死亡。这两个案例在刑法上都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他们不构成犯罪的原因一样吗?第一个例子不构成犯罪,是不法层面
13、的问题,第二个例子不构成犯罪,是责任层面的问题。不法由两个内容构成:一是行为符合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二是行为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行为是不是“不法”是客观的,不需要考虑你有没有责任。13岁的人杀了人也是违法行为,只不过这个13岁的人没有责任,我们不能用刑法去谴责他。那责任是什么呢?责任实际上就是可谴责性,就是能让做了不法行为的人,对他的行为负责。责任要素包括故意、过失、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还有期待可能性。比如,一个精神病人拿着机关枪扫射的时候,我们就可以阻止,因为虽然刑法没办法处罚这个精神病人,但那仅仅是因为他没有责任,他的行为本身还是违法的。合法的行为我们不可以阻止、制止,更不可能防卫
14、。但是对违法但没有责任的行为,我们可以阻止、制止和防卫。5、违法阻确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犯罪的构造是不法和责任,不法是指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且违法。违法阻确事由比如,张三向他人射击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通常就表明这个杀人行为是违法的。但是,如果张三的杀人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就具有了排除违法的事由,那这个行为就不违法。这个排除违法性的事由,就叫做违法阻却事由。我们国家刑法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两种违法阻却事由,除此之外,还包括被害人的承诺、法令行为、自救行为等不成文的违法阻却事由。(1)什么是正当防卫这几年发生了几起引起大家广泛关注的正当防卫案件
15、,比如2018年的昆山反杀案”,一辆宝马车和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产生争执,这时,宝马车内一名文身男子“龙哥”,从车内拿出刀追砍电动车车主于海明,追砍过程中刀不小心掉在地上,于海明捡起刀反过来持刀追赶龙哥,龙哥被砍伤倒在草丛中,最后死亡。这个案子几经波折,最后于海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一般认为,正当防卫分为两种:第一种叫特殊正当防卫,是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这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
16、的防卫,比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这样的暴力犯罪。对于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第二种叫一般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1款),这是针对正在进行的其他不法侵害所进行的防卫,一般防卫有防卫限度的要求,所以可能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2)什么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刑法明文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它的最大特点是,避免现实危险,同时保护较大或者同等法益。那么紧急避险行为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呢?虽然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了某种法益的损害,但是由于避险行为保护的法益不小于侵害的法益,所以从法益衡量角
17、度来考虑,紧急避险行为相当于没有侵害法益。所以,符合紧急避险的行为,并不违法,不需承担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换句话说,法益正处于可能遭受具体损害的危险之中。紧急避险的第二个成立条件是,现实危险正在发生。就是说,危险已经发生或者迫在眉睫,实质是法益正处于紧迫的威胁之中,这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O第三个成立条件是,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第四个成立条件是,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案例:城市的郊区有两条铁轨,一条是正在使用的新铁轨,一条是已经废弃的旧铁轨。六个小孩在铁轨上玩耍,其中五个小孩在新铁轨上玩耍,另一个小孩劝这五个小孩
18、说,新铁轨很危险。但是五个孩子不听,于是劝别人的这个孩子就自己一个人留在废旧铁轨上玩。这时,一列火车飞速开来,当司机发现孩子们的时候,已经来不及刹车了。这个时候,司机面临两个选择:第一个选择,正常行驶,那就会撞死五个小孩。第二个选择,拐上旧铁轨,撞死一个小孩,这样就能挽救其他五个小孩。火车正常行使会导致铁轨上的五个小孩死亡,为了避免这个结果,司机转向另一条铁轨,导致一个小孩死亡,这种情况,并不符合六种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中的任何一种,所以火车司机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火车司机在当时如此紧急的情况下,选择保护更多的人的生命,也是符合人之常情的,不谴责他也是可以理解的,也可以认为司机的责任没有达到可
19、罚的程度,所以司机的做法有可能成立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因而不构成犯罪。(3)什么是被害人承诺所谓被害人承诺,顾名思义,就是被害人请求或者许可、同意行为人侵害自己的法益,表明被害人放弃了自己的法益,或者说,被害人放弃了对自己法益的保护。既然被害人自己放弃了法益,那原则上,法律就没有必要再对这些法益予以保护;损害被放弃的法益的行为,就没有侵害法益,所以没有违法性。罗马法上有一句格叫做“得承诺的行为不违法。那么,有被害人的承诺,行为人损害了被害人的法益,就一定不违法或者不成立犯罪了吗?也并不是这样的。有些情形,即便有了被害人的承诺,仍然会成立犯罪。举个很简单的例子,拐卖儿童的行为,哪怕得到了儿童的承
20、诺,也仍然成立拐卖儿童罪。问题:相互斗殴致人轻伤的,成立犯罪吗?我之所以这么问,是因为,斗殴一般是双方都有攻击、伤害对方的意图,双方事先也都知道这一点,这种情况下造成别人轻伤,是不是一定成立故意伤害罪呢?6、违法性认识、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什么是违法性认识错误呢?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或者错误地以为自己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比如: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地方政府发布了一个文件,但这个文件本身就是违反法律的。没什么文化的行为人不知道法律的规定,但却相信地方政府的文件,然后实施行为触犯了刑法,这种情况显然不能按照犯罪处理。为什么呢?原因就在于,行为人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什么
21、是期待可能性有句法律谚语是这么说的,“法律不强人所难:这条格言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上升为刑法理论,也就是我们刑法研究中非常重要的期待可能性理论。什么是期待可能性呢?通俗地讲,就是说,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相反,如果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就是没有期待可能性,不能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责任,因而不能让他承担刑事责任。举个例子就更清楚了,比如:被拐卖的已婚妇女被迫和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可以判断,已婚妇女有重婚罪的故意,也就是说,她能够认识到自己已婚又嫁给他人的事实,并且依然放任这样的结果。但是,她能不能成立重婚罪呢?考虑期
22、待可能性这个责任要素,就不难理解,我们不能期待她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作出其他选择。所以说,虽然妇女具有重婚的行为和故意,但却缺乏期待可能性。那么她的行为就不具有责任,不成立犯罪。这是考虑到女性在特定条件下的不得已才做出的规定,这也是对人性的体恤。7、犯罪形态:犯罪未遂、不能犯、犯罪中止说到犯罪形态,比较常见的就是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这几种。犯罪既遂:就是行为人实行了犯罪行为,也产生了这个罪要求的犯罪结果。比如杀人罪中,产生他人死亡结果的就是杀人既遂,盗窃罪中,盗得财物的就是盗窃既遂。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是没能着手,而犯罪未遂就是已经着手实行犯
23、罪了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比如张三计划抢劫便利店,为了这个计划,张三购买了匕首和蒙面丝袜,甚至在脑海里构思好了退出的路线,但是当天张三重感冒,没能实施抢劫,后来又放弃了这个念头,这其实就是一种犯罪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就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了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比如,张三计划去公交车上扒窃。谁知,被盗的乘客是附近派出所的便衣,张三手刚伸进被害人口袋,被害人一个反手就把张三拿下了,这就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就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却又自动放弃犯罪。李四计划以卖保健品为名诈骗老年人的钱财,当老人家正要付钱给他的时候,李四突然心生怜悯,没有收钱就走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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