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防城港市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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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防城港市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防政规(202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关于支持防城港市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发展若干政策已经2022年8月31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2年9月14日关于支持防城港市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发展若干政策为深入推进防城港渔港经济区建设规划(2021-2030年)实施,大力发展现代海洋渔业,奋力打造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新标杆,推动防城港市现代渔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建成中国一东盟水产品贸易加工区域性
2、中心城市、我国西南地区最大水产品冷链物流基地,特制定本政策。第一条引进远洋渔业企业(一)对引进落户我市具有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资格,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远洋渔船船龄在15年以下,具有捕捞配额且总吨不少于3000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二)针对优质远洋渔业企业(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估排名前二十名)可采取“一企一策,另行制订综合奖补措施。(三)对我市远洋渔业企业新建或更新改造远洋渔船,每艘予以国家补助金额的50%奖励。国家、自治区、市三级补助(奖励)不超过渔船造价的50%,且对单家企业的年度市级奖补资金不超过500万元。第二条鼓励建造赴特定水域生产的骨干渔船和
3、渔业辅助船(一)对在本市注册成立的市场主体争取到农业农村部指标新建船长245米赴特定水域生产的大中型骨干渔船(配备制冷设备等)的,除享受上级奖补政策外,我市再予以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艘。(二)对在本市注册成立的市场主体争取到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指标新建船长240米的渔业辅助船(配备制冷设备等)的,我市予以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人民币/艘。第三条鼓励企业发展水产品落地加工对新建水产品加工项目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第四条引进发展渔船修造厂对新建或改建渔船修造厂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达2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通过竣工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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