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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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专业化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检查员(以下统称检查员)队伍,提升检查员管理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意见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快推进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及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检查员队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专职、兼职检查员。专职检查员指就职于黑龙江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专门从事药品检查工作的药品检查员;兼职检查员指就职于相
2、关监管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兼职从事药品检查工作的药品检查员。第三条检查员管理应当坚持职业化方向和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实行分级分类岗位管理。第四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负责制定本省检查员岗位准入要求与程序;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查验中心)负责牵头组建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委员会开展层级评定、级别升降等工作(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委员会组成见附件1)。第二章基本条件与职责第五条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忠于党和人民,忠于法律,热爱药品监管事业;(二)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三)具有廉洁自律意识,严守纪律规矩;(四)具有较强的事业心、使命感和责任感,
3、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和开拓创新精神;(五)具有与检查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教育学历、培训经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六)具备履行检查职责的身体条件。第六条检查员承担下列工作职责:(一)严格执行现场检查程序、检查方案和检查标准,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客观公正综合评价,及时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和相关资料,对检查结果负责;(二)按照检查工作需要,积极参加检查法律法规、相关专业技术文件制修订、课题研究等工作;(三)自觉更新知识,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I,努力提高检查工作能力;(四)及时主动更新个人信息,如实报告检查工作;(五)严格执行防范利益冲突工作要求,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六)专职检查员每年至少完成省药监局
4、或查验中心派出的3次检查任务;兼职检查员每年至少完成省药监局或查验中心派出的1次检查任务。第七条检查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作出判断,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二)执行检查任务时,可进入相关区域,查阅、调取相关资料,访问信息系统,询问有关人员;(三)参加相关培训、交流、学习;(四)符合条件时,可申请晋升高一级检查员;(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章序列与类型第八条按照产品类别,省级检查员分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3个检查序列,在各序列下按照产品全链条、全周期、全过程监管要求细分为以下类型。药品序列:药物非临床检查员、药物临床检查员、药品生产检查员、药品流通
5、检查员;医疗器械序列:医疗器械临床检查员、医疗器械生产检查员;化妆品序列:化妆品生产检查员。第九条检查员可按规定取得多个类型资质,不同类型检查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见附件2)。各序列检查员均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第四章层级与级别第十条检查员在各检查类型下,划分初级、中级、高级、专家级4个层级。高级及以上、中级、初级层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4:4:2,其中专家级检查员不多于10%o第十一条各层级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初级检查员:熟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相关规定;具有较强的观察分析、沟通交流和文字表达能力;具有相应的现场检查能力。应当具备1年以上
6、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包含:监管、检查、审评审批、检验检测、临床研究、标准研究、生产质量管理、稽查办案、上市后监测和评价等)。(二)中级检查员: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经验或工作业绩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具有5年以上药品检查工作经验。2 .3年以上初级检查员工作经历,且检查员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3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药品检查方向论文1篇,经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委员会鉴定,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4 .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起草编制药品检查相关省级技术规范、指导原则、检查指南、管
7、理办法,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或备案。5 .在重大安全事件检查中,解决复杂的技术疑难问题,并为行政执法提供有力的依据;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并由行政监管部门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三)高级检查员:一般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应职务职级;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在相应领域具有专长,善于总结检查规律;具有较强的学术研究能力,能够解决本领域相关重大技术难题;具有国际视野,掌握国际检查发展趋势;具备履行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岗位职责能力。工作经验或工作业绩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担任省级检查组长并具备10年以上药品检查工作经验的省级检查员。2 .具备5年以上药品检查工作经验的
8、国家级检查员。3 .担任省级检查组长并具备5年以上中级检查员工作经历,且检查员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4 .担任省级检查组长并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5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药品检查方向论文3篇,经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委员会鉴定,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6 .参与起草编制药品检查相关国家级技术规范、指导原则、工作手册、检查指南、管理办法,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或备案;作为技术骨干起草编制药品检查相关省级技术规范、指导原则、检查指南、管理办法2项,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或备案。7 .在重大安全事件检查中,解决复杂的技术疑难问题2个,并为行政执法提供有力的依据;
9、或担任检查组长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重大风险隐患2个,或作为技术骨干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重大风险隐患3个,并由行政监管部门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四)专家级检查员:一般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相应职务职级;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善于发现和培养人才;在相应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影响力;具有较强的战略思维、学术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和开阔的国际视野,掌握国际检查发展趋势;具备履行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岗位职责能力。工作经验或工作业绩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担任省级检查组长并具备20年以上药品检查工作经验的省级检查员。2 .具备15年以上药品检查工作经验的国家级检查员。3 .担任省级检查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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