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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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考风建设,严肃考试纪律,有效制止考试违纪行为,根据高等教育法(令第7号)、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考试违纪是指学校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不遵守考试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第四条考生在参考课程中违纪,该门课程成绩记。分,取消参加正常补考的资格,并给予纪律
2、处分。考试违纪纪律处分按照情节轻重依次为: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第五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考试违纪论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位置的;(二)考试时未携带任何有效证件,又拒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强行参加考试的;(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经监考人员提醒后拒不改正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六)在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在考场或在考试组织单位禁止的范围内故意逗留、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监考
3、人员提醒后拒不改正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不听从考试工作人员指挥和劝告,扰乱考场秩序的。第六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考试违纪论处,给予记过处分:(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接受他人提供试题答案的;(四)在考场内传递试卷、答卷、草稿纸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书籍、笔记本等物品的;(五)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离考场的;(六)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题内容雷同的;(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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