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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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6.04.09生效日期:1996.05.01时效性:失效/废止文号:法发(1996)9号修订注释:本篇法规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11月16日发布;2013年1月1日实施)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施行。施行中有何情况和意见,请各盲级人民法院及时收集整理报告我院。附件:人民法院公文主题词表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文种
2、类第三章公文发布的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第四章公文格式第五章行文规则第六章公文办理第七章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民法院的公文(包括电报,不含诉讼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发布司法解释,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公文处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办公厅(
3、室)应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文秘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法律和文秘等专业知识。1/130WoltersKluwer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准确、及时,保守国家秘密。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六条人民法院公文的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授予司法警察警衔、奖励有关人员。二、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三、报告适用于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四、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五、规定适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制订带有规范性的
4、措施。六、公告通告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七、通知适用于发布规章,转发公文,要求下级法院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八、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九、批复批复包括司法解释批复、司法行政批复及其他批复。司法解释批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答复高级人民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司法行政批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变更、撤销地方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批准设立、变更、撤销人民法庭等。其他批复适用于上级法院答复下级法院除司法解释批复、司法行政批复以外的请示事项。十、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
5、关请求指示或批准。H-、函适用于法院之间或法院同其他机关商洽工作,询问或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批准等。十二、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第三章公文发布的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第七条人民法院发布公文的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如下:一、XXX人民法院文件主要用于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发布重要的决定、通知等。二、XXX人民法院主要用于人事任免、重要会议及其他事项的通知、除司法解释以外的批复和命令、议案、请示、报告、通报、函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用于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司法解释。四、XXX人民法院办公厅(室)文件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
6、民法院的办公厅(室)根据院领导授权,传达或代本法院发布某些事项,发布该办公厅(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五、人民法院各部门行文,一般使用本法院信笺版头。第四章公文格式第八条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单位和时间等部分组成。一、发文机关应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人民法院与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联合发文,人民法院一般应排列在前。二、秘密公文应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和秘密标识及保密期限。绝密、机密公文还应标明份数序号。三、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明“特急”、“急”,紧急电报应分别标明“特急”、“
7、加急”、“平急”。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五、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六、公文标题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公文的主要内容和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和转发公文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七、会议通过的公文,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八、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九、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标题。十、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十一、成
8、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十二、公文应标注主题词。十三、公文应在末页下方标明印发单位、时间。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在民族自治地方,可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第九条公文纸一般为十六开型(长26O亳米、宽184年亳米)。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亳米、宽21O毫米)。张贴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公文应左侧装订。第五章行文规则第十条各级人民法院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办公厅(室)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行文
9、。人民法院其他各部门可在自己的权限内互相行文,可以与其他机关的业务对口部门行文,但不得直接对上、下级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行文。上、下级人民法院的对口部门可以互相行文。第十二条向下级人民法院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必要时也可抄送有关机关。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不得越级请示,但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人民法院。“请示”应一文一事。第十四条“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第六章公文办理第十五条公文办理分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
10、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第十六条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厅(室)应根据公文内容和性质,提出拟办意见呈送院领导批示,或直接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提出办理期限。第十七条需要办理的公文,承办单位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迅速退回交办的办公厅(室)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经院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厅(室)要负责催办、查办,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并向院领导报告。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第十九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练,书写工整、标点准确。三、人名、地名、数字、引
11、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报引发文字号。日期应根据公文内容写明具体的年、月、日,年份应写全称。四、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六、公文中使用简称,第一次应写明全称,并在括号内注明简称。第二十条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和法律原本使用汉字的法条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五位以上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万、亿为单位;一个用阿拉伯数码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致。第二十一条以本法院名义草拟的公文在送
12、院领导签发之前,应送办公厅(室)审核。审核的重点:是否需要行文,公文内容、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要求。第二十二条以本法院名义草拟的公文,由主管院领导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院长签发。第二十三条院领导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写上姓名和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办理公文涉及其他单位的,应主动与其协商或会签。上报的公文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必须使用钢笔或毛笔,所用墨水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草拟公文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拟稿纸,并按拟稿纸中规定的项目填写。第二十六条翻印、转发上
13、级人民法院的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一般需经印发公文的下一级人民法院领导批准。翻印时,要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按有关规定执行,非机要部门不得翻印、复制。第二十七条传递秘密公文时,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使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第七章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第二十八条公文处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电报随同文件起立卷、归档。公文立卷必须做到齐全、完整,使案卷内容能正确反映主要工作情况。第二十九条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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