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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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林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
2、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有组织地开展。第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要以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助工的智力体力劳动为主以及参加其他经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同意的校外社会服务。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第二章勤工助学管理机构第六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在学校学生资助中心领导下,统组织管理和实施。各学院学生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依照本办法开展工作。第三章勤工助学服务组织的职责第七条审核确定勤工助学岗位。协调用工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第八条
3、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第九条配合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报酬标准,做好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第十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习刻苦模范遵守校规校纪的学生。第十二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一)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1获得劳动报酬;2有权了解用工单位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工单位协议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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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林 学院学生 勤工助学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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