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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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镇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湘西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湘西州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点状用地参照执行。个人自建房、临时建设、室内装修工程不参照本规定执行。笫三条编制、审批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湘西州已审批的法定规划的
2、要求,并符合本规定。凡本规定未涉及的,依照国家、省、州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及标准执行。第二章国土空间用地第一节用地分类第四条湘西州国土空间用地根据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国土空间用地分类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执行。国土空间用地分类采用三级地类编码,共分为18种一级类、85种二级类及40种三级类。城市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特殊用地及留白用地等10种一级类、51种二级类以及34种三级类。表2.1用地分类名称代码表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代码名称代码名称代码名称0
3、1耕地0101水田0102水浇地0103旱地02园地0201果园0202茶园0203其他园地0204油料园地03林地0301乔木林地0302竹林地0303灌木林地0304其他林地04草地0401天然牧草地0402人工牧草地0403其他草地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代码名称代码名称代码名称05湿地0501森林沼泽0502灌丛沼泽0503沼泽草地0504其他沼泽地0505内陆滩涂06农业设施建设用地0601农村道路060101村道用地060102田间道0602设施农用地060201种植设施建设用地060202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060203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07居住用地0701城镇住宅用地070101一
4、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02二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03三类城镇住宅用地0702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3农村宅基地070301一类农村宅基地070302二类农村宅基地0704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01机关团体用地0802科研用地0803文化用地080301图书与展览用地080302文化活动用地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代码名称代码名称代码名称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04教育用地080401高等教育用地080402中等职业教育用地080403中小学用地080404幼儿园用地080405其他教育用地0805体育用地080501体育场馆用地080502体育训练用地0806
5、医疗卫生用地080601医院用地080602基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080603公共卫生用地0807社会福利用地080701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080702儿童社会福利用地080703残疾人社会福利用地080704其他社会福利用地09商业服务业用地0901商业用地090101零转商业用地090102批发市场用地090103餐饮用地090104旅馆用地090105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0902商务金融用地0903娱乐用地0904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代码名称代码名称代码名称10工矿用地1001工业用地100101一类工业用地100102二类工业用地100103三类工业用地1002采矿用地1
6、003盐田11仓储用地1101物流仓储用地IlOlOl一类物流仓储用地11010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11010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1102储备库用地12交通运输用地1201铁路用地1202公路用地1203机场用地1204港口码头用地1205管道运输用地1206城市轨道交通用地1207城镇村道路用地1208交通场站用地120801对外交通场站用地120802公共交通场站用地120803社会停车场用地1209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代码名称代码名称代码名称13公用设施用地1301供水用地1302排水用地1303供电用地1304供燃气用地1305供热用地1306通信用地1307邮政用地1308
7、广播电视设施用地1309环卫用地1310消防用地1311水工设施用地1312其他公用设施用地14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01公园绿地1402防护绿地1403广场用地15特殊用地1501军事设施用地1502使领馆用地1503宗教用地1504文物古迹用地1505监教场所用地1506殡葬用地1507其他特殊用地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代码名称代码名称代码名称16留白用地17陆地水域1701河流水面1702湖泊水面1703水库水面1704坑塘水面1705沟渠1706冰川及常年积雪18其他土地1801空闲地1802后备耕地1803田坎1804盐碱地1805沙地1806裸土地1807裸岩石砾地城市地下空间用途分类
8、的表达方式,应对照本条目中用地分类表(表2.1)在其代码前增加UG字样(同时删除用地字样),表达对应设施所属的用途;当地下空间用途出现表中未列出的用途类型时,应符合表2.2地下空间用途补充分类及其名称、代码的规定。表2.2湘西自治州城市地下空间用途补充分类及代码表一级类二级类代码名称代码名称UG12地下交通运输设施UG131O地下人行通道UG13地下公用设施UG1314地下人行通道UG1315地下市政管廊UG19地下人民防空设施UG20其他地下设施第五条主要用地布局1 .居住用地:规划建设应符合湘西州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统筹考虑居
9、民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应急防灾的安全管控要求。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规划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宜居城市建设要求,按州、县、乡镇(街道)及社区级四级配置。城市街道、社区应重点结合最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在5分钟生活圈居住区、10分钟生活圈居住区、15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居住街坊不同空间尺度下,按配套建设、方便使用,统筹开放、兼顾发展原则进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布局,其配套布局应遵循集中和分散兼顾、独立和混合使用并重原则,其建筑风格、造型、颜色、外观形象和标牌应统一设置。3 .商业服务业用地:城市商业服务业用地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其用
10、地应满足如下要求:应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功能作为项目的主导功能,主导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总建筑面积的25%o4,工矿用地:规划建设应注重产业集聚,符合集中有序、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引导工业项目向园区集聚,除矿产资源、能源开发等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上工业项目必须安排在省级及以上园区。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5 .仓储用地:城市物流仓储用地宜根据类型、性质等的不同,布置在不同地段,同类物流仓储用地宜集中布置。涉及有较大环境、安全影响的特殊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及人口密集地区,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
11、混合储存。6 .交通运输用地:依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目标与策略,落实确定公路、铁路、航运、轨道交通等重要交通走廊和重要交通枢纽设施的布局和控制要求。7 .公用设施用地:城市给排水设施、城市强弱电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加油站、加气站、汽车充电站、甲醇加注站等城市公用设施用地布局应符合相关城市专项规划规定,满足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管控要求。8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优化绿地布局方式,积极建设社区公园、游园、口袋公园等多种类公园绿地。各城市综合公园和居住区公园规划各项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表2.3综合公园和居住区公园规划指标表类别服务半径(m)人均指标(H?/人)最小规模(hm
12、2)最小宽度(m)备注综合公园212003.010.0一不含居住区公园及以下级的绿地指标居住区公园社区公园800-10002.05.080属于十五分钟生活圈,且不含十分钟生活圈及以下级居住区的公园绿地指标5001.01.050属于十分钟生活圈,且不含五分钟生活圈及以下级居住区的公园绿地指标游园3001.00.430属于五分钟生活圈,且不含居住街坊的绿地指标。老城区的最小规模可下调至0.2公顷注:1.居住区公园中应设置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2.当旧区改建无法满足上表规定时,人均指标不应低于相应控制指标的70%。9 .特殊用地:城市建设应加强对城市军事、外事、宗教、安保、殡葬等具有特殊性质的
13、用地分析评估,依据特殊用途优化布局。K).留白用地:城市留白用地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范围内暂未明确规划用途、规划期内不开发或特定条件下开发的用地留白用地选址与规模应与战略预留区、城镇弹性发展区等规划成果应尽量衔接协同划定。笫六条湘西州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划分为若干个单元,每个单元应依法编制详细规划,并结合城市发展和实施情况适时进行动态更新和维护。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使用应以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尚未批准的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应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本规定的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1)的规定执行,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其对周围环境
14、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笫七条需要改变建设用地规划使用性质,且不符合土地使用兼容性,应当先申请调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再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符合地块详细规划的规定,一般按表2.4进行控制。表2.4居住建筑控制指标居住(兼容商业、商务)用地(商业、商务用地不超总用地面积的10%)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类别住宅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最大值(%)绿地率最小值(%)住宅建筑高度最大值(In)人均住宅用地面积(m2)低层住宅(13层)1.0-1.243251836多层I(46层)1.3-1.6323
15、02727多层11(79层)1.7-2.130303620高层I(IoT8层)2.2-2.822355416高层11(19-26层)2.9-3.122358012注: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2.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3.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表2.5非居住建筑控制指标建设类型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新区旧区新区旧区新区旧区办公建筑类单层、多层4550W2.5W31212高层3540561212商业建筑类单层、
16、多层5560W3.54212212高层50555.56.5212212工业建筑类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具体根据工业门类确定。其中,容积率、建筑系数控制值原则上不低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相关规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原则上不高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相关规定。仓储建筑类单层48521.01.21515多层42452.0W2.21515注:1.旧区:已建成的城市建设区,新区:新增的城市建设区(含已批未建)。2 .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民用建筑及非民用建筑分类标准详见附件2名词解释。3 .低层建筑、多层建筑以及高层建筑名词解释详见附件2名词解释。4 .表中指
17、标对应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5 .工业建筑用地中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应满足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第九条城市新城区建筑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旧城区建筑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0.5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2.4的规定执行。新城区建筑用地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旧城区建筑用地面积小于0.5万平方米的重要区域或地段的建筑用地,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新城区建筑用地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旧城区建筑用地面积小
18、于0.5万平方米的一般区域或地段的建筑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经批准后实施。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2.4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由同一建设单位开发的同一建设项目中相毗邻的2个或多个地块,在不影响公共利益、相邻地块权益的前提下,经专家评审论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相同用地性质的容积率指标
19、可进行整体平衡,混合用地进行整体平衡时可将其中一类的容量整体转移。整体平衡时,计入容积率的建筑总面积(不同性质用地分别计算)、绿地总面积、建筑基底总面积应符合出让合同要求。整体平衡项目的总平面图应整体一次性审批。第十一条对城市中建筑高度、容量有特殊要求的区域,如机场净空、微波通道、危险品仓库等,应结合专业要求确定地块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军事禁区周边的建设活动应符合有关政策和军队规定,并根据相关规定征求军事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对城市中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配置不足,且确实无法解决的区域,应降低容积率以满足地区基本配套要求。第十三条对未列入表2.4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
20、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公共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但不得大于控制指标表中居住用地的控制指标。笫十四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笫十五条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和所在社区认可,可按下表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的20%o表2.6各建设用地建筑面积增加规定表核定建筑容积率每提供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1FAR22.022FAR43.034FAR64.0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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