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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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22)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11月28日第32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2年12月8日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和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21)2号)、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财政厅
2、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医保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原则: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个人缴费、集体扶持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基金统收统支模式的市级统筹,市、县(区)两级经办管理。乡居民医保参保、征缴情况纳入全市综合考核相关指标体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上级下达的参保任务,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
3、村(居)委会开展参保宣传动员及缴费组织工作;保障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服务所需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设施设备及工作经费等。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县(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全市大学生参保及待遇支付等相关工作,指导全市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经办工作;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经办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各级发改、财政、人社、税务、卫健、审计、公安、司法、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教育、市场监管、乡村振兴、残联、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发
4、改部门负责将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监管和制定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负责落实城乡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资金等。人社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管理工作,实现与医疗保障部门数据共享。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征缴工作,实现与医疗保障部门数据共享。卫健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联合查处欺诈骗保行为。审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和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公安部门负责城乡居民户籍或居住证的办理工作,配合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联合查处欺诈骗保行为,实现与医疗保障部门数据共享。司法
5、行政部门负责与医疗保障部门共享服刑人员信息。民政部门负责掌握困难居民的人数、构成等情况,做好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等低收入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供认定人员信息(含退出人员),实现与医疗保障部门数据(含死亡人员信息数据)共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六类对象”“两类人员”及“已失业又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等相关人员的身份认定和资助参保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园)学生参保工作,督促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组织所有在校(园)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实现与医疗保障部门数据共享。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质量监管,配合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联合查处欺
6、诈骗保行为。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返贫致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及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身份认定,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供认定人员信息,确保应保尽保;实现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的所有监测对象信息与医疗保障部门共享。残联部门负责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的身份认定,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供认定人员信息,确保应保尽保;实现与医疗保障部门数据共享。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支持城乡居民医保相关部门开展数据共享工作,支持相关部门依托数据共享体系开展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第二章参保对象第五条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不受户籍限制均应按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具体包括以下人
7、员:(一)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二)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三)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第六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职工医保,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医保待遇)。第七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与参加职工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及年限计算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三章参保登记第八条参保对象应按规定在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县(区)、乡镇(街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其设置的经办网点办理参保登记。其中医疗救助对象或
8、资助参保对象原则上应在其困难身份认定地办理参保登记。大学生由学校统一到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大学生为医疗救助对象或资助参保对象等特殊人员的,可以选择在身份认定地办理参保登记。第九条参保对象初次办理参保登记时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居住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资料。第十条参保对象通过参保登记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第四章基金筹集第十一条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构成:(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三)社会捐助的资金;(四)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利息收入;(五
9、)依法纳入的其他资金。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每年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由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江西省政策规定公布。市、县(区)财政继续执行成年人提高40元补助标准的政策,由市、县(区)财政按照1:2比例分担。第十三条鼓励用人单位或村(居)委会集体对职工直系家属或村民个人缴费给予部分或全额补贴。第十四条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按照1:2比例全额负担。第十五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根据国家、江西省文件规定由相应财政全额负担。第十六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
10、缘易致贫人口等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国家、江西省资助参保政策规定执行。第五章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第十七条城乡居民医保(含大学生)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周期,实行年预缴费制度。原则上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保费的时间(以下简称集中征缴期)。每年的集中征缴期由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实际情况确定。在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对应年度1月1日零时至12月31日24时享受医保待遇。在集中征缴期外参保缴费的,除有明确规定不设置待遇等待期的情况外,均应自参保缴费之日起设置90日待遇享受等待期。第十八条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应办理参保
11、登记缴费;90日内跨年度的,可选择缴纳出生当年度或出生下一年度医保费。选择缴纳出生当年度医保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选择缴纳出生下一年度医保费的,自参保缴费对应年度1月1日零时享受医保待遇。第十九条医疗救助及资助参保对象、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人、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大学生毕业返乡、军人退役、户籍新迁入本市、出国人员回国、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情形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资助参保对象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办理参保登记的,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对应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不享受资助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人在集
12、中征缴期结束后申报的,自申报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中断期间可按规定追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其他人员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应自获得相应身份、迁入、回国、刑满释放之日起90天内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第二十条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参保人员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及组织等相关工作。第二十一条个人自缴部分符合相关资助参保政策的城乡居民由本人或亲属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人应在集中征缴期内申报,由县(区
13、)医疗保障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身份并统一认定享受对应年度医保待遇资格;其他人员由县(区)民政、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及时确认身份、及时认定享受对应年度医保待遇资格。民政、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残联、医保等部门应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数据共享,明确各自职责,确保符合政策规定的困难人员及时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享受相应待遇。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汇总有关人员信息,列出财政补助资金核拨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核拨清单后,及时核拨相关补助资金并划入市城乡居民医保财政专户。第二十二条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大学生参保确认后的当月列出大学生参保补助资金核拨清单,报
14、省、市财政部门核拨大学生参保补助资金,并及时划入市城乡居民医保财政专户。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转为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内,可继续享受缴费对应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开始,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职工医保停保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及时恢复原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存在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参加其他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参军、死亡等情形的,在终止相关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进入待遇享受期后,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保费不予退还。第六章定点管理第二十
15、五条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管理。依法开业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均可根据市医疗保障局的相关文件规定自愿申请,经市医疗保障局评估后符合条件的,由市医疗保障局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同时纳入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第二十六条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协议,实行协议管理,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七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医保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城乡居民医保服务协议,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二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就医购药服务时应认真核对患者身份和参保信息,严格
16、执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各项规定,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自觉接受参保人员、医疗保障部门、社会公众等监督。第七章医保待遇第二十九条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待遇、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门诊慢特病待遇、住院待遇(含生育住院待遇)。第三十条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扣除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资金及政策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各类费用外,剩余部分作为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用于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和住院统筹基金分别列账,可调剂使用。第三十一条普通门诊待遇城乡居民(大学生除外)医保实行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参保人员在定
17、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照60%左右比例支付。大学生普通门诊待遇按照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南昌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实行“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按照全省统一政策执行。第三十三条门诊慢特病待遇(一)病种范围I类,8种:(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症;(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血友病;(8)地中海贫血(含输血)。儿童颅咽管瘤、儿童朗格罕细胞组织细胞增生症、儿童室管膜肿瘤、儿童神经纤维瘤、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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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 人民政府 关于 印发 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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