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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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洪府办发(2022)1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已经2022年11月28日第32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2年12月5日南昌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不断提升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重特大疾病
2、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第三条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共同富裕方向的原则;(-)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三)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四条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保
3、障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等救助对象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慈善力量对医疗费用负担过大的救助对象进行帮扶。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和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认定和信息共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做好“六类对象”“两类人员”以及已失业又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人员信息共享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资金支持。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
4、保费征缴相关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促进分级诊疗。银保监部门负责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含职工大病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下同)的行业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工会负责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和因病致困建档困难职工帮扶。第五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协同做好困难群众身份认定、信息共享、信息维护、动态管理、待遇保障等工作,确保困难群众充分享受相关保障待遇。第二章救助对象第六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群众,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四个类别人员:一类
5、人员:特困人员。二类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人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四类人员: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孤儿参照特困人员享受救助待遇。第七条符合四个类别人员条件的“六类对象”(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和“两类人员”(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土兵)及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按照
6、相应人员类别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不符合四个类别人员条件的“六类对象”“两类人员”及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资助参保第八条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资助参保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定额资助,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参保、应保尽保。定额资助标准根据省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九条享受资助参保待遇的困难群众原则上在其困难身份认定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由困难身份认定地按规定给予资助参保。第十条对
7、于处于动态调整过程中的资助参保对象,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内已被确定为资助参保对象的,按规定享受资助参保待遇,个人已缴费的,按规定将应资助部分退回个人。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被确定为资助参保对象的,如未参保的,按规定享受资助参保待遇,确保其应保尽保;已参保且进入待遇享受期的,按规定不再办理退费手续。第十一条“六类对象”“两类人员”以及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资助参保。第十二条县(区)要充分发挥乡镇(街办)、村(社区)居委会两级基层组织作用,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动员工作;县(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健全困难群众参保台
8、账,确保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第四章待遇保障第十三条医疗救助主要覆盖医疗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慢特病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第十四条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应符合国家、江西省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第十五条医疗救助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类别
9、进行分类救助。第十六条一类人员待遇标准。一类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因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含门诊统筹)、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不设起付线和年度救助限额,按100%予以救助。第十七条二类人员待遇标准。二类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因门诊慢特病、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不设起付线,按75%予以救助,年度救助最高限额5万元。第十八条三类人员待遇标准。三类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因门诊慢特病、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年度累计超过南昌市上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
10、0%以上的部分,按65%予以救助,年度救助最高限额3万元。第十九条四类人员待遇标准。四类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因门诊慢特病、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年度累计超过南昌市上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60%予以救助,年度救助最高限额2万元。第二十条医疗救助对象自身份认定或类别变更当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住院治疗期间丧失相应救助身份的,当次住院医疗费用仍按原救助身份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第二十一条医疗救助对象具有多重身份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不得叠加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第二十二条由于个人原因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
11、病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预计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第二十三条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依申请给予倾斜救助,当年内动态新增加的医疗救助对象计入倾斜救助范围费用的时间可追溯到身份认定前3个月内。二、三、四类人员倾斜救助起付标准、倾斜救助比例和倾斜救助年度最高限额如下:类别二类人员三类人员四类人员倾斜救助起付标准南昌市上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倾斜救助比例75%65%60%倾斜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万元)321第二十四条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救助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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