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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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股东资格认定,代持、除名有关的裁判规则(14则)厦门律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2月29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公司法共十五章,包括总则,公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附则。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2、,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为有效防范公司经营合规风险,厦门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厦门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共同组织专委会委员整理了近年来各级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司法观点,从18个角度总结公司相关合规风险,提出合规建议,最终编制了这份与公司有关纠纷的大数据报告(2002-2023)及合规建议作为企业合规管理的参考,全文约十五万字。建议企业根据自身规模和具体情况定制适合企业发展需求的合规管理体系。目录工、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一西安法院2020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件之五:A公司诉张
3、三、李四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解除股东资格纠纷案2、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一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2020年度公司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四:张三诉A公司、李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3、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对实际出资人的身份明知,且对其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实际出资人请求确认其股东身份的应予支持一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中小投资者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A公司与张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4、上市公司股权隐名代持行为应认定无效一一2018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十、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案例精选(201
4、1-20Iq)之十一:张三诉李四股权转让纠纷案5、合作开发引股权争议。判断备忘录有无合同效力,应结合其形成背景、文义记载、签字盖章等情况综合判断。如其具备合同成立及生效要件,则对各方产生法律拘束力一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营企业商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二:A公司诉B公司、C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6、代持股权的善意取得一一上海二中院股权代持纠纷典型案例之二:张三诉李四、王五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纠纷案7、投资人诉请返还出资款,如各方存在增资的意思表示、认股人已完成增资义务却未取得股东资格的,应判决支持其诉请一一北京三中院发布二十个公司类纠纷典型案例之三:A企业诉B公司、张三等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案8、股
5、权发生多次转让并变更工商登记,原始股东仅凭确认其与受让方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生效文书,要求恢复其股东资格,无法予以支持一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2020年度公司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六:张三诉A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以未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情况下,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需综合考量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合意、是否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其他股东对此是否知情等一一北京三中院发布二十个公司类纠纷典型案例之一:张三诉A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W.取得股东资格需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以认缴出资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形式要件是对股东出资状况的记载和证明一一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Iq年度参
6、考案例之十八:张三诉A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11、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资金等瑕疵出资情形不影响股权的设立和享有一一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Iq年度参考案例之十七:张三诉A公司、李四、王五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12、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一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G号A公司与3公司、C公司、D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13、虚假增资无效。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该行为损害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原有股东
7、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一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ZOS年第5期(总第223期)张三诉李四等股东资格确认案14、人走股留的效力分析一一指导案例96号张三诉A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1、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一西安法院2。2。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件之五:A公司诉张三、李四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解除股东资格纠纷案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则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本案系因解除股东资格行为引发的争议,股东除名制度作为解决公司内部纠纷的一种机制,在避免公司被解散、维持公司团体人格存续和股东间的合作关系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尽管公司法未就股东除名制度作出规定,但无论从公司
8、管理需要与股东权益保护相互权衡角度考虑,还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为视角,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二是给予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补正机会;三是依法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本案审理中,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审慎的司法导向,以前述标准作为适用条件来防止解除股东资格成为股东压迫的工具,维护公司治理中股东间的实质平等,尽量保持公司构成的稳定性,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2、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一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皿
9、-2。2。年度公司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四:张三诉A公司、李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大量存在着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要求公司确认其股东身份,即隐名股东的显名化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该条规定为处理此类型的纠纷提供了依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股东资格认定系公司的内部关系,不涉及公司的债权人等外部关系,隐名股东如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应当具备实质要件。根据规
10、定,一般情况下双方应当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在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隐名股东要显名,应当考量公司的其他股东对代持否知情,更需要其他股东同意隐名公司显名才可以显名。一方面,如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股权代持协议,且隐名股东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对此知悉,亦未提出异议,则应当对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予以确认;另一方面,隐名股东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显名登记的,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本案中,代持协议合法有效J但是,隐名股东没有证据证明代持取得另外股东同意或者其他股东对于股权代持关系知悉,其要求显名取得另外股东的同意,所以本案只判决确代持股成立,但是对其显名、变
11、更成为公司股东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对实际出资人的身份明知,且对其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实际出资人请求确认其股东身份的应予支持一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中小投资者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A公司与张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提交的2。万元持股凭证及5万元投资款收据,证实其已实际出资。A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能够证明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对张三实际出资人的身份是明知的,并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系以自身行为认可了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权利地位。该公司在明知15万元股权归张三所有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故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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