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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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州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提高规章质量和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州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并以州政府令形式发布的在本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规定”、“办法”等。州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州政府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规章:(-)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本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具体
2、行政管理事项。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二)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三)坚持民主公开、科学立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四)依法合理界定权利义务、权利和责任;(五)从本自治州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解决行政管理实际问题。第五条规章应当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一般不作重复规定。第六条州政府对规章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州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制定计划的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工作。第七条州政府各部门和各辖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州政府法制机构做好规章的调研、论证、申报、立项、起草、审查、征求意
3、见、协调等工作。第二章立项第八条州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应当于当年第四季度内完成下一年度规章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州政府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条件成熟、急需先立、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和“立、改、废”并举的原则,提高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九条州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份向州人大、州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州政府各部门、各辖县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人民团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征集下一年度的规章项目。州政府各部门可以从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中选择适当的项目提出规章立项申请。第十条州政府各部门、各辖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州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下一年度的立项
4、申请。本州有关机关、人民团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州政府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第十一条立项申请和建议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调研论证协调情况、起草的承办机构及工作进度安排等作出说明,并附项目初稿。立项申请和建议应当经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公章。第十二条州政府法制机构对立项申请和建议,应当进行汇总研究,组织相关部门和州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对提交的立法项目、起草调研项目、论证协调项目、规章草拟初稿进行专题论证,并与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州政协等相关部门充分协商,拟订州政府下一年度规章立法计划草案,征求州政府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同意后
5、,报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年度规章立法计划经州政府批准后,由州政府办公室印发执行。第十三条以下情况不予立项:拟规范的事项不属于规章立法权限的;上位法规定明确具体,本自治州无立法空间的;属于纪律、政策、道德和社会自治规范解决事项的;属于计划、规划、技术标准和执法层面协调解决事项的。第十四条州政府制定年度规章立法计划,应当主动与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联系,以保证与本自治州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相衔接、相协调。第十五条年度规章立法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需要调整的规章项目,须由州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补充论证后,报州政府批准。第三章起草第十六条规章送审稿由州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6、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起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职能或者内容复杂的,可以由一个部门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共同起草。第十七条责任单位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明确领导责任,确定起草人员,制定起草计划,明确责任分工,限定工作期限,落实工作经费,确保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并报送草案送审稿。不能如期报送的,责任单位应当向州政府作出书面报第十八条责任单位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单位参加。具有综合性、普遍性、重大应急、社会敏感的规章,或者州政府安排的重要规章,可以由州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起草。州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邀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州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进行集中研究和起草修改。第十九条州政府或起草责任单位可以委托专
7、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规章草案。受委托人应具备下列条件:(-)有熟悉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二)有立法等相关领域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三)具备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其他条件。委托起草规章草案的,由州政府法制机构或起草责任单位确定受托人,并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具体任务、质量要求、完成期限、工作报酬、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第二十条起草规章应先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立法基层联系点、管理相对人等方面的意见,梳理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收集相关资料,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询、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二十一条起草的规章,涉及州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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