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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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一、高毒农药是指农药登记证确定毒性为高毒的农药单剂及其复配制剂。取得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的单位方可销售高毒农药,其他单位不得销售高毒农药。二、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确定高毒农药定点门店。按照自愿申报、严格标准、程序公开、公正遴选的原则,根据辖区内作物布局、行政区划和高毒农药的使用需求,确定高毒农药定点经营门店。三、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申请,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农药3年以上,且未出现违法行为;(二)有与经营高毒农药相适应的植保或农药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高毒农药经营场所或设施,营业场所与
2、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不同时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饮料、饲料等商品;(四)有与高毒农药经营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防护设施和管理措施;(五)有计算机管理经营台帐的基础或愿望,有建设高毒农药可追溯体系的积极性,服从农业部门对追溯体系的监督。四、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提交申请资料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符合要求的,通过公告、报刊、网络、广播等形式,向社会公示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发放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证明文件,并报自治区农业厅备案。五、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必须配套电子信息设备和追溯系统软件,健全经营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设立高毒农药销售专柜
3、,建设高毒农药经营电子台账和可追溯体系。六、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经营地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审查。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进行变更备案。七、任何单位或个人购买高毒农药,应当出具单位证明、购买者身份证等真实证明材料,向经营单位说明购买高毒农药的用途。不得以虚假身份购买高毒农药。八、经营单位应当仔细核实购买者身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详细记录购买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地址、联系方式,购买高毒农药品种名称、规格、数量、购买用途等信息。购买者应当仔细核对购买记录信息内容,并签字确认。九、经营单位应当向购买者正确说明高毒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废弃包装物处置等注意事项。十、购买者应当向经营单位索取销售发票或相应购买凭证,注意保管好,做好高毒农药使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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