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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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与校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和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O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校长领导、校长办公室组织实施、群团组织协同推进、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进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第四条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
2、学校安全稳定。学校及二级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第五条学校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对于拟公开的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保密审查,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校长担任组长,相关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明确1名校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小组成员由相关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推进、监督全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第七条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发展与质量管理中心、工会、团委、档案馆等
3、单位人员参加,负责处理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二)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年度报告;(S)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四)受理、协调、答复本校师生员工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校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六)组织学校及二级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培训;(七)督促、协调学校二级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A)迎接上级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检查评比;(九)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十)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学校信息
4、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机关党委等单位人员及师生员工代表参加,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第九条学校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其中二级学院院长领导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二级单位办公室主任或承担办公室工作的人员为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依法依规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二)管理、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信息;(三)按照保密工作规定,对本单位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四)组织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撰写本单位信息公开年度总结;(五)受理、答复本校师
5、生员工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答复校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六)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学校其他二级单位,应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七)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第三章公开方式和内容第十条学校公开信息包括自身制作的信息和从其他组织获取的有关信息。第十一条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其中,主动公开的信息受众范围分为校内受众和社会受众。第十二条学校主动公开下列信息:(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
6、导等基本情况;(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五)院系与专业设置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省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等;(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奖惩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教师奖惩及争议解决办法等;(A)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九
7、)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教材、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因公出国(境)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十三)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十三条除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明确其他主动公开信息的公开属性、受众范围。第十四条除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与校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
8、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第十五条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三)尚处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不宜公开的信息;(四)与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四章公开途径和程序第十六条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一)学校及二级单位网站;(二)办公管理(OA)系统、教学管理系统等平台;
9、(三)校园广播、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四)学校及二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五)学校教代会、工作通报会和其他相关会议;(六)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媒体沟通会和其他相关会议;(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第十七条学校在网站主页设置信息公开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学校编制信息公开工作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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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学院 信息 公开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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