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6.17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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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发2014)42号2014.6.17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局: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IoOO万元。第三条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
3、(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第四条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第五条从业人数,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签订劳动合同)和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人数之和,按照企业年初和年末的从业人员数平均计算确定。第六条资产总额,按照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年初、年末资产总额平均值计算确定。第七条工业和其他行业并存的混合型企业,按照核发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主营业务确定。第八条国家禁止
4、和限制行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版)(发改委第21号令)执行。国家以后有新规定颁布,按照新规定执行。第九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主管地税机关也不再对小型微利企业进行认定。企业在月(季)度预缴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企业,可直接申报填写减免税,不需另报任何资料。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需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如实填写企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均视同已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了备案资料,无需再报送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第十条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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