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化转型建设和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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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信息化转型建设和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以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聚焦信息化发展在数字化时代的新趋势新要求,加快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助力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数字之都,设立上海市信息化转型建设和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第三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信息化转型建设和应用的政策规定和导向要求,符
2、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第四条(管理职责)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确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对项目实施开展监督检查;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第五条(监督制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第二章资金支持对象及范围第六条(支持对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单位(分支机构除
3、外),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项目建设开发、应用推广、提供专业服务的相应能力。第七条(支持范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一)构筑数据要素市场体系,支持面向国际数据港、数据流通交易生态和体系建设、公共数据开放和产业应用等方向,开展大数据核心技术研究与示范、数据资源流通交易与数字信任、数据创新示范应用、标准、试验、测试、评估等生态项目建设,利用大数据激活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二)推广重点应用场景,支持通过数字化转型提升社会服务智能便捷水平和市民高品质生活水平的重点应用场景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公共服务、数字惠民等领域的资源整合、流程优化、渠道拓展、模式创新
4、等;(三)推动行业共性赋能,支持建设符合交通出行等城市管理、文化旅游等民生服务相关行业共性需求的数字化功能性平台,为行业在研发设计、仿真测试、设备应用、产研对接、成果应用等方面提供赋能;(四)打造区域试点示范,围绕产城融合共创、服务便捷精准、平台集成共享等,支持区域聚焦重点领域整体打造城市数字化转型示范,围绕提升园区产业集聚和品牌价值,支持打造综合型数字化赋能平台,围绕优化社区生活质量和服务模式,支持打造数字生活新范式;(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支持城市数字化转型相关标准规范制订、优秀产品服务推广、评估和监测分析、生态营造等;(六)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城市数字化转型试点、试验或示范,以及
5、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城市数字化转型项目。第八条(除外规定)原则上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给予支持。第三章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第九条(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奖励、政府采购等支持方式。原则上一个项目只使用一种支持方式。对有财政预算资金保障的单位,对其示范引领效应显著的项目,通过奖励方式给予一定支持。第十条(支持标准)(一)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支持金额最高500万元。(二)采用奖励方式支持的项目,根据评估结果,单个奖励金额最高30万元。(三)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城市数字化转型试点、试验或示范,根据国家或本市
6、相关部门的要求给予支持。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支持标准限制。第四章项目申报及立项第十一条(项目指南)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信息化转型建设和应用的实际情况,确定年度申报通知并动态调整指南,明确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方向、申报时间等具体内容。第十二条(项目申报)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单位,可以按照本管理办法以及年度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已承担本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项目尚未完成验收评估的,不再受理新项目申报。第十三条(项目评审)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
7、委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第十四条(项目公示)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拟给予支持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第十五条(项目确定)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符合要求的,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支持项目计划。第十六条(项目协议)经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市经济信息化委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内容、验收考核指标、实施期限、总投资额、专项资金支持额、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双方严格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内容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协议内容。第五章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第十七条(预算编制)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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