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倍增企业”遴选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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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东莞市“倍增企业”遴选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推进新型工业化,完善我市“倍增企业”遴选与考核工作,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推动我市“倍增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推进“倍增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倍增企业”,是指在库名誉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和2024年后新遴选纳入的企业,统称为“倍增企业”。其中,名誉试点企业是指上年度营业收入或产值规模超50亿元(含50亿元),或者在倍增期限内提前完成营业收入倍增目标的企业。对上一轮“倍增计划”未到期的试点企业,免于申请,经考核通过后保留作为“倍增企业工第三条本次倍增期限原则上到2026年止,
2、以纳入前一年为基础年,企业以基础年营业收入数据为依据,截止2026年复合增长率为I5%o2024年纳入的“倍增企业”,按2026年累计增长52%进行考核遴选;2025年纳入的“倍增企业二按2026年累计增长32%进行考核遴选。“免申”入库类的企业在倍增期限内实现企业营业收入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名誉试点企业在倍增期限内实现企业营业收入或产值增速正增长。第四条建立“免申”与“遴选”相结合的倍增企业入库机制。将省级、市级“链主”企业,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近三年境内上市的制造业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等优质企业以自主申报直接入库;另外通过企业自主申报、竞争性
3、评审等遴选程序,分行业遴选一批企业入库。全市“倍增企业”总数控制在500家左右。第五条东莞市“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领导遴选考核工作,审定纳入“倍增计划”企业名单,决定遴选考核重大事项。东莞市“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倍增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倍增计划”企业遴选申报及考核工作,根据企业申报情况,提出“倍增企业”建议名单,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第六条市“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各园区和镇街负责配合做好遴选考核工作,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东莞海关等部门负责向市倍增办
4、提供相关企业考核评价数据。数据以部门提供为主,企业提供佐证材料为辅。第七条完善“倍增企业”高质量评价体系,从企业规模、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作为遴选和考核的主要依据,具体评价标准附后。市倍增办可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和企业培育需要,对评价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在每年度的“倍增企业”申报通知中予以公布。第八条申报“倍增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我市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2-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二)“免申”入库企业主要为有效期内省级、市级“链主”企业,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近三年境内上市的制造业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等优质企业,且
5、上一年营业收入正增长;(三)名誉试点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或产值一般达到50亿元,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试点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低于1亿元,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试点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低于3000万元;(四)企业未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第九条遴选和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市倍增办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本年度“倍增企业”数量后,组织开展遴选。建立“免申”与“遴选”相结合的倍增企业入库机制。除去“免申”入库企业数量后,竞争性遴选的“倍增企业”,依据申报企业高质量评价指标评分由高至低直接确定。第十条遴选程序包括发布申报通知、形式审查、征求部门意见、根据自主申报企业拟定建议名单、会
6、议审议、社会公示、公布名单。每年第一季度启动遴选工作,结果以市倍增办名义印发“倍增企业”名单。第十一条每年第一季度,市倍增办对上一年度在库的“倍增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为“倍增企业”高质量评价指标评分和营业收入累计增长情况。高质量评价指标评分超过(包含等于)年度考核分数线即为达标;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包含等于)对应年份营业收入目标值为达标。若考核结果为高质量评价指标评分和营业收入累计增长均不达标的企业,原则上退出“倍增企业”库。“免申”入库类企业上一年营业收入负增长或称号资质到期的,退出“倍增企业第十二条在库“倍增企业”经营发展遇到特殊变化,迁离东莞,发生重大违法行为和存在关停风险等情
7、况的,报领导小组同意后退出“倍增企业”库。第十三条2021年前经批准以合并报表数据参与考核的“倍增企业”,原则上各年度需提供有效的审计(会计)说明。以合并报表形式在库的“倍增企业”,考核和享受政策的企业主体以年度“倍增企业”通报文件为准。2022年后原则上不新增企业以合并报表形式参与“倍增计划”申报。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倍增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此前发布的文件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附表:东莞市“倍增企业”高质量评价指标评分表附表东莞市“倍增企业”高质量评价指标评分表序号类别小类指标内容评分标准分值1基准指标(100分)营业收入(30分)上年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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