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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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清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支管理,建立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浙江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232
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我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不包括宅基地。试点期间限于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统筹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第二章调节金征收第四条调节金由市财政部
3、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征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年度计划、用地储备计划,按宗地管理与核算要求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档案并提供宗地结算资料、负责调节金征收和催收催缴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调节金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按宗地管理与核算要求建立调节金分宗地收入核算账户,做好调节金年度计划工作。笫五条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
4、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应按本细则规定缴纳调节金。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规定的程序入市出让后,应及时签订出让合同,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具缴款通知书,督促缴纳义务人应及时按合同约定时间将出让价款总额缴入乐清市财政局专用监管账户。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相关信息。第七条调节金收入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缴纳。根据我市实际,按照我市土地用途、所在级差,实行“分类分级”的调节金征收机制,成交地价在起始价范围内的具体分类分级如下,成交
5、地价超出起始价的,其溢价部分按50%收取调节金。:敏别工业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商业用地1级25%50%50%50%30%50%50%2级25%45%50%45%30%50%50%3级20%45%45%45%30%50%50%4级20%40%40%40%30%50%50%5级20%35%35%35%30%35%42%6级20%30%30%30%30%35%42%7级20%30%30%30%30%35%33%8级20%30%30%30%30%35%20%第八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土地成本后的净收益,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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