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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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H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精神和省能源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能源发2023)4号)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执法工作质效,全力防范和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一)建设专业化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全面摸清煤矿安全监管人员专业、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对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低于在职人员的75%,单位存在空编的,鼓励采取公开招考、选调、遴
2、选、特殊人才引进等方式,补齐专业监管人员;对不具有煤矿一线工作经历的监管人员,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到正常生产煤矿学习锻炼,且时间不低于半年。(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二)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开展行政执法培训和考核。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全国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干部教育培训(2023-2027)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完善入职培训、专题培训、定期轮训、委托培养等人才培养机制,适时制定煤矿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计划,有序组织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开展业务能力提升培训考核,不断提升监管人员专业素养、增强实战能
3、力、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素质和能力。(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三)加强监管执法装备保障。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全面摸清全市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使用、淘汰情况,对装备配备不能满足日常监管执法和开展应急处置需要的,督促其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所需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可采取配备或社会化租赁车辆方式保障工作用车。(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二、进一步优化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四)压实安全监管层级责任。坚持明责知责、履职尽责,分级分类负责的要求,进一步织密监管责任体系,推动
4、监管层级责任落地落实。按规定每季度对煤矿安全监管主体及对象明细动态更新,做到安全管理责任全覆盖。对应当发现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失察、只检查不执法、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的,按照“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依法严肃追责问贝O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选择一定数量煤矿开展示范性执法监管,按照分类等级,明确监管检查频次,纳入年度监管计划,落实监管检查责任。加大对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每季度对县(市、区)落实上级工作安排部署、“双全日”工作、“5+N”风险研判、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瓦斯超限跟踪处置、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开展、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督查通报;每半年对各县(市、区)
5、提出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压紧压实县级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促进提升监管效能,切实推动市级监管从检查煤矿向检查和督促县级监管责任落实转变。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除市级直接监管外所有生产建设煤矿(含停工停产整改煤矿)的安全监管,科学合理进行分类,明确监管检查频次,纳入年度监管计划,落实监管检查责任。督促煤矿企业落实省、市安全监管部门工作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各类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配备满足要求的各类安全生产装备、保障最基本的安全生产投入等工作,保障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切实将监管重心从查煤矿企业问题隐患向检查和督促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转变。同时,
6、将煤矿上级公司、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培训机构等纳入日常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压紧压实安全责任链条;把“打非治违”贯穿于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全过程,严厉打击隐瞒采掘工作面、监控作假等重大非法违法行为。乡(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长期停工停产煤矿进行驻矿或定期巡查。(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五)优化安全监管模式。强化关口前移,推动煤矿安全监管重心下沉,压实一线监管责任。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煤矿分布、灾害类型、风险等级等情况,整合专业监管力量,配齐采掘、通风、机电、地质等专业经验丰富监管人员,按每组7至9人的要求成立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组,负责3至4处生产建设煤矿的安全
7、工作(监管煤矿数量仅1至2处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组按5至7人配备)。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组人员构成、联系煤矿等情况按规定每年逐级审核上报,年度内煤矿监管工作组人员、联系煤矿发生变化的应逐级上报。对监管力量不足或煤矿专业人员配备不齐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相关专家参加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联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组应当对所监管的每处煤矿明确2名监管人员进行联系跟踪,精准掌握煤矿生产动态、隐患整改、指令落实、风险研判等情况。建立常态化煤矿异地交叉检查制度,市级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跨县(市、区)交叉检查,县级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跨监管组交叉检查。(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各县市、区
8、人民政府管委会)(六)明确安全监管频次。坚持“科学分类、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动态管理”的基本原则,突出“实事求是、重点明确、分级负责、灵活可控”的要求,严格按照“煤矿自评、公司初审、监管主体审核”的程序,确定辖区内A、B、C、D类煤矿名单,编制监管检查年度计划,精准实施分类监管。对A、B、C类矿井,监管主体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入井检查,每次检查时间不得低于1天,夜间或生产班的突击检查每季度不得低于1矿次,全年至少实施1次全覆盖的夜间或生产班突击检查;对D类矿井,监管主体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全面现场巡查。对A类矿井,监管主体应当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入井检查,对B、C类矿井,监管主体应当每季度至
9、少开展1次全面入井检查,每次入井检查时间不得低于2天。全面入井检查应该按照全系统、各环节的要求,入井检查必须覆盖煤矿在用的所有井巷。(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七)优化驻矿监管模式。取消全覆盖驻矿监管模式,转变为高风险煤矿(存在高风险作业或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有关证照被依法暂扣或失效、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为三级或未定级煤矿、关闭退出煤矿回撤设备期间等)动态驻矿值守和重点时段临时驻矿值守模式。驻矿值守实行动态工作机制,每次派员驻矿时,监管主体要下达书面驻矿通知书,明确驻矿人员(原则上由联系该矿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组监管人员担任)、驻矿值守重点事项、驻矿工作要求、驻矿撤
10、回条件等具体内容。同时,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主体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驻矿管理制度,确保驻矿监管工作实效。(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八)聚焦安全监管重点事项抓落实。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日常入井检查和全面入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并动态更新,提升监管执法检查针对性。推进煤矿年度采掘接续和瓦斯抽采计划落实。坚持以中长期规划为主线,以年度计划为补充,按照“精排一年、细排三年、计划五年、规划十年”原则,督促指导各煤矿企业科学规范编制采掘接续和灾害治理中长期规划,将煤矿采掘接续计划编制、审批、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执法内容,开展全覆盖检查,严禁计划编制和生产作业“两张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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