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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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名称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 索引号OOOOl4672/2022-00074分类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 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生成日期2022-02-23 文号环办固体函202266号主题词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关于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等有关要求,统筹兼顾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现就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试点重要意义。各省级生态环境
2、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开展试点作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一项具体环保举措,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有效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切实解决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问题。通过开展试点,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探索形成一套可推广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模式,研究完善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二、因地制宜统筹布局。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通过开展试点推动做好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工作,同时应统筹考虑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分布情况及危险废物收集能力,合理确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
3、单位(以下简称收集单位)数量和布局,避免能力过剩。试点区域宜选择行政区域内副省级城市和其他条件较好的地市。鼓励依托小微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开展试点。引导和支持具有危险废物收集经验、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社会责任感强的单位开展试点。三、严格审查确定收集单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据危险废物相关法规标准,按照高标准、可持续的原则,严格收集单位的审查,及时公开审查确定的收集单位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监督。收集单位应具有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工具、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具有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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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开展 企业 危险废物 收集 试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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