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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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1-3第二章政策支持3-4第三章建设和筹集4-6第四章申请和审核6-8第五章配售和登记9-10第六章退出和回购10-12第七章后续管理12-14第八章其他14南昌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发展阶段住房保障高质量体系建设要求,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完善住房保障租售并举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因城施策,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规定建设标准、配售对象、配售价格、回购方式及封闭管理,具有保障性质的政
2、策性住房。第三条本市各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申请、配售、使用、退出、回购和后续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所称区是指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新建区、红谷滩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工薪收入群体,主要指依靠工资收入为主的群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稳慎有序推进,以需定建,从解决最困难工薪收入群体住房问题入手,逐步将范围扩大到整个工薪收入群体。具体配售对象应结合房源供应情况在配售方案中明确。第五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遵循供需匹配、职住平衡、统一建设、安全节能、部门联审、定向配售、闭环流转的原则,由市政府指定的南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
3、(以下简称保障房公司)进行统一建设、统一配售、统一回购、统一管理。第六条市政府统筹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通过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工作专班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专班及专班办公室),对涉及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系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会同相关部门编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负责督促、指导本市县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工作。市国资委负责组建保障房公司,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项目选址、土地供应、建设规划、房屋信息核查和不动产
4、权登记。市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核查,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报告。市发改委、财政、人社、政数、市委人才办、公安、教育、卫健、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税务、金融办、市政公用、供电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工作。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项目管理、信息报送、申请受理、资格审核、监督检查、退出管理、档案管理、政策宣传等具体工作。第七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应秉承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政策支持第八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源包括:(一)保障性住房开发企业的资本金及其他自有资金;(二)保障性住
5、房项目融资、贷款;(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四)上级和市财政补助资金;(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九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采取多种形式供应,用地来源包括:(一)新建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应;(二)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商品住房和土地、闲置住房等建设筹集;(三)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确定年度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和时序,优先安排,应保尽保。第十条配售型保障性
6、住房相关税费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执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所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第十一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政策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六部门印发的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金发2023)13号)规定执行。公积金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等三项工作的意见(财综(2023)39号)落实好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第十二条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公积金或商业贷款。第十三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屋维修资金缴纳标准按照本市普
7、通商品房规定执行。第三章建设和筹集第十四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按照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安全环保、绿色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第十五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符合条件的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推广应
8、用装配式建筑。第十六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则上毛坯交付,按照保基本的原则,以中小户型为主,最大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中的经营性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摊入配售价格。其中,经营性配套设施产权归保障房公司所有,其经营收益可用于补贴保障房公司运营管理;公共服务设施按相关政策规定移交有关部门。第十七条保障房公司可依法依规成立项目子公司,承接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收购业务,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采取自建、配建、代建、收购等方式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取得划拨土地后,不得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进行商品房开发。第十八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开设绿色
9、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项目审批效益,最大限度地缩短审批时间。将项目审批程序合并为只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不再审批立项和工程可研报告。第十九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验收、交付等全过程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第二十条筹集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由保障房公司按房屋建设成本收购:新建项目应依据工程决算价格确定房屋建设成本价;非新建项目须做好项目风险评估,可采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等合法合规方式确定房屋建设成本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财政资金、专项债、贷款、销售回款等有关资金,全周期封闭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保障房公司提出资金使用申请,须经住房保障部门和贷款人同意,按工程进度及时予
10、以拨付。第二十一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社会主体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建设主要面向本单位职工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富余房源可交由市政府统筹使用。第四章申请和审核第二十二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城镇户籍家庭、城镇常住人口家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企业引进人才等符合条件的工薪收入群体配售。应当首先从本市城镇户籍经济困难的无房家庭开始,按照量力而行、分类分批的保障原则,逐步将整个工薪收入群体纳入申请范围。第二十三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购,每个家庭限购一套。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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