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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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城函(2023)1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情况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731
2、号)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的管廊本体,是指综合管廊的结构主体及人员出入口、吊装口、逃生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支吊架、防排水设施、检修道及风道等构筑物。本办法所称的附属设施,是指用于保障综合管廊本体、内部环境、入廊管线稳定运行和人员安全,配套建设的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给水排水和标识等设施O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
3、需要,敷设的给水、雨水、污水、排水、再生水、天燃气、电力、通信、公共视频监控、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各类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本办法所称的入廊管线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单位),是指入廊管线的运营或权属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入廊管线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线管理单位),是指入廊管线单位行业主管或监督管理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的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保障综合管廊本体、附属设施运营、维护及安全管理的单位。第四条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划先行、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强制入廊和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管廊建设和维护资金的合
4、理安排,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入廊管线单位以及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参与管廊的投资建设。第六条管廊建设单位的确定按照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22)7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管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运营单位统一负责管廊运营维护;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管廊,由协议确定的运营单位负责管廊运营维护。第二章责任单位职责分工第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管廊行业主管部门,
5、统筹协调管廊规划、建设、管理,负责管廊建设施工、竣工验收、项目移交等环节管控工作。第九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做好不动产统一确权工作,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第十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本级管廊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等工作。第十一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管廊行业主管部门跟踪了解管廊运营和收费的问题,指导运营单位、管线单位依法履行合同义务,规范收缴费行为。第十二条市城管执法、市工业和信息化、市发展改革等部门是管线管理单位,负责各自管线入廊运行规范指导及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管线单位负责管线入廊申请和入廊管线巡检、抢修等工作。第十四条运营单位是管廊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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