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2024)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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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借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二、修订过程一是在前期拟定修改稿的基础上,多次召开本系统业务条线讨论会,分类逐条就修改稿进行讨论,并逐步完善。二是并征求本系统、本单位领导和各处室、各分中心意见后形成本征求意见稿。三、修订内容(一)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1.第二章缴存对象和登记:为明确灵活就业人定义
2、,将第六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人员(以下简称缴存托管对象),可自愿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委托公积金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修改为“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委托公积金管理部门集中管理。”2 .第三章缴存:(1)因原关于“最低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经营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并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可按不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相关文件现已废止。现将第八条中这句话删除,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3、确定。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对灵活就业缴存对象的缴存比例进行明确。将第九条缴存托管对象的缴存比例暂按8%执行。修改为“灵活就业缴存对象的缴存比例在10%-24%自主确定。”(3)为提高自缴单位缴款便利度,将第十二条“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将单位上月为职工缴存和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公积金专户。”修改为“单位应在当月及时将单位上月为职工缴存和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公积金专户。”(4)根据目前住建部对缴存比例调整的规定,将第十四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
4、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至缴存比例下限以下或者缓缴;”修改为“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至缴存比例下限以下或者缓缴;”3 .第四章账户变更、转移、封存及注销:(1)为规范单位帐户管理,参考了上海相关经验,在第二十四条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终止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增加了“单位未按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经告知仍不办理的,市公积金中心可在公示30日后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5、”(2)因目前网办业务已是常态化,删除了第二十五条:公积金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行网上账户设立、缴存、基数调整、封存、缓缴、转移等业务,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简便高效的服务。业务审核标准应当与柜面业务审核标准一致,以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信息安全。(二)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1.第二章第六条(二)“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改为“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与现行政策保持一致;2 .第三章第十四条内容简化,不再单列提取频次、提取额度,将“按年提取偿还商贷本息”、“提前部分偿还本金或提前结清商贷本息提取“有关内容调整为“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两次提取间隔不少于12个月,提取额度
6、为提取区间内的实还贷款本息之和”,合并了偿还商贷的办理事项,方便群众业务办理,也提高了提取时间的灵活性,提高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3 .第三章第十五条,租房提取由“每年可按定额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调整为“按规定限额可每月、多月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多月累计提取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提高缴存人租房提取的灵活性,与现行政策保持一致;4 .第三章第十六条,“每年可按家庭名下一套住房实际支付的物业费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如物业费发票上的交费时段不足12个月的,须待交足12个月后才可办理提取”调整为“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每年可按家庭名下一套住房实际支付的物业费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大于12个月
7、的物业费”,不再严格规定满12个月,提高政策灵活性;5 .第三章第十七条,“若属患重大疾病(持有医保部门规定病种诊历本)的,每年提取一次;若属其他重大疾病连续住院自行支付医疗费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自出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自行支付的费用”调整为“若属患重大疾病(规定病种)的,每年提取一次;若属其他重大疾病连续住院自行支付医疗费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自出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自然年度实际自付费用”,与医保现行政策保持一致;6 .删除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公积金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行网上、掌上提取业务,审核标准与柜面业务审核标准一致,以保障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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