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总发〔2014〕58号.docx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总发〔2014〕58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总发〔2014〕58号.docx(10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合咻地方税务局攵件合地税发(2014)43号合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皖地税发(2014)3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本文只发电子文件)2014年5月29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选项:主动公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文件皖地税发(2014)3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税总发(2014)5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扩大就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最近,国家再次出台关于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反映了国家对小微企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和一贯支持。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尽快落实好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二、主动调整,实施新政全覆盖对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已对其2014年应税所得率或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进行核定的,如与新政策不符,应及时按新政策进行调整。三
3、、简化手续,取消认定管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主管税务机关,也不再对小微企业进行单独认定。省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函(2012)392号)同时废止。2014年5月14日(对地税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税总发(2014)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稳定扩大就业和加快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小型 微利 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 税总发 2014 58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1652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