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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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州市番禺区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文件依据】为推动番禺区科技创新发展,规范和加强番禺区科技经费(以下简称区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科技经费的投入效能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规字(2023)1号)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规字(2023)2号)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2、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区科技经费是指区财政安排,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用于支持我区科技创新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按法定程序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的各类科技专项经费。第三条【支持对象】区科技经费主要支持在番禺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区科技创新发展有贡献,并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过去5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按市及区相关规定开展科技统计的单位。第四条【遵循原则】区科技经费的管理原则:(一)科学安排,突出重点。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科学安排,择优立项,突出重点,注重效益。(二)遵循规律,分类支持。围绕全
3、链条科技创新发展路径,实行分类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三)放管结合,市场导向。坚持“放、管、服”相结合,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发挥市场对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增强科技创新活力和动力。(四)公正公开,规范高效。强化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规范科技经费管理,提升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各方职责第五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区科技经费管理工作,根据每年的财政预算安排,编制区科技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提出区科技经费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会同区财政部门对区科技经费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做好区科技经费的日常管理、使用、指导和协调工作。对需退
4、回的区科技经费进行清理追收,并报区财政部门。第六条【区其他科技经费管理部门】区其他科技经费管理部门按照项目行业归属,负责组织对区相关行业的科技项目经费实施全流程管理。第七条【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区科技经费年度财政预算,审核拨付区科技经费,组织开展区科技经费预算监督与绩效管理工作。将需退回的区科技经费回收国库。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是区科技经费管理使用和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等管理制度,完善区科技经费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做好本单位及合作单位项目实施与经费使用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按要求负责上缴需退回
5、的区科技经费;其项目负责人是区科技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共同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前资助及分期资助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预算,根据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如实确认补助申领信息,根据单位科研活动需要,统筹用好补助资金。第三章经费支持方式和使用范围第九条【支持范围】区科技经费的支持方向包括:(一)支持区科技创新发展,组织实施科技项目。(二)落实区科技创新政策补助,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构建、企业境内外直接融资等。(三)培育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开展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四)推动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移
6、转化等。(五)上级政府、科技部门明确规定需区财政予以配套的相关科技经费。(六)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在区科技经费中支出的经费。第十条【支持方式】区科技经费主要采取以下支持方式:(一)前资助。即在项目立项后,根据资金计划进行前资助,将财政资金直接拨至项目承担单位的资助方式。(二)分期资助。即在项目立项后,采取先行拨付首笔财政资助经费,经中期检查合格或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的财政资助经费的资助方式。(三)后补助。即在项目承担单位取得相应成果或服务绩效,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或审核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等方式。(四)其他资助方式。指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方式
7、。第十一条【开支范围】后补助的区科技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具体申报通知等约定的规定范围开支,并统筹使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方式资助的区科技经费按照协议约定的支出内容执行。前资助及分期资助的区科技经费支出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其中,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三大类。(一)设备费。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二)业务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
8、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具体内容可包括:1 .材料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费用,含相关的运输、装卸、整理费用等。2 .测试化验加工费。由于项目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所发生的费用。3 .燃料动力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核算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9、4 .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等费用。5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资料购买及印刷、文献检索、专业通信、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6 .其他费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之外,发生的与项目活动开展直接相关的其他业务费。(三)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
10、员的工资性支出或劳务支出,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个人的咨询费用等。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各类资助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各类科技项目的支持方向和范围、支持强度、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等。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区科技经费时,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参照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编制经费预算
11、。第十三条【经费拨付及管理】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及需求情况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向申请单位发出科技经费下达文件,在申请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后办理资金发放手续,将经费按计划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对上级部门奖励配套的各类科技项目,申请单位应在上级资助资金到位后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有合作单位参与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任务书及相关协议,并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转拨合作单位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转拨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项目经费应分别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管理制度。(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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